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執行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進一步做好生育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醫保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省醫保中心: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3月20日通過,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執行新修訂的《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現就其中涉及的有關生育保險待遇事項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險參保職工生育、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發放生育津貼。機關、財政核撥或核補的事業單位參保人員按原渠道領取工資,不享受生育津貼。
二、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每月30天進行折算,按日計發,時間標準如下:
(一)順產128天;難產(含剖宮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二)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含異位妊娠)的15天;懷孕三個月及以上流產的42天;懷孕七個月及以上流產的98天。
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為1個月計算。
(三)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宮內節育器的7天;摘取宮內節育器的3天;輸卵管結扎的30天;輸精管結扎的15天;輸卵管復通術的30天;輸精管復通術的15天。
生育或流產時合并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津貼天數按就高原則領取、不疊加享受。
(四)上年度無生育保險征繳記錄的當年新成立用人單位,其生育津貼按參保地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發。
三、本通知從2020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2020年5月1日之前分娩、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保險待遇,按原政策執行;2020年5月1日零時之后分娩、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生育保險待遇,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福建省醫療保障局 福建省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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