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為城鄉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務,我廳對原有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進行了修訂?,F將修訂后的《福建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6月6日
福建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閩政〔2014〕49 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84號),結合福建實際情況,為確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順利實施,規范、優化業務流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包括參保登記(含登記信息變更)、保險費收繳銜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管理、注銷登記、關系轉續、基金撥付、基金管理、統計管理、檔案管理、稽核內控、宣傳、咨詢、公示和舉報受理等。
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鄉鎮(街道)事務所)、行政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居)協辦員)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務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統籌區屬地管理,縣級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具體經辦,村(居)協辦員協助辦理。
第四條 省和設區市社保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考核本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工作,配合財政部門做好財政補助資金的結算和劃撥工作;依據本規程制定本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服務辦法;依據工作需要和制度規定參與制定本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實施細則;制定本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組織開展內部控制和稽核工作;規范、督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和社會化服務工作;編制、匯總、上報本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推進建設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和數據應用分析工作;指導、調度本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開展;組織開展人員培訓;協助做好個人賬戶結余基金歸集和上解等工作。
縣(市、區、開發區,以下簡稱縣)社保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含登記信息變更)、保險費收繳銜接、基金申請與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待遇領取資格確認、內控管理、檔案管理、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數據應用分析以及咨詢、查詢和舉報受理,編制、上報本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并對鄉鎮(街道)事務所的業務經辦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
鄉鎮(街道)事務所負責參保資源的調查和統計,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保險關系注銷申請、待遇領取及關系轉移等進行初審,將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村(居)協辦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待遇領取、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確認、摸底調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況公示等工作。建立城鄉居民養老和醫療村級便民信息化經辦平臺(以下簡稱“村級便民信息化平臺”)或開通“福建居民養老保險”小程序服務賬號的村(社區),村(居)協辦員負責相關業務的受理及相關材料的收集與上報。
第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主動與公安、民政、司法、鄉村振興、教育、衛生健康、殘聯、稅務、退役軍人事務等相關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社保機構應定期通過數據比對等方式對參保人員的戶籍變更、特殊身份、生存狀態、待遇領取資格等信息進行核對,凡是能通過數據比對掌握的準確信息以及法律法規未規定由城鄉居民提供的材料,社保機構不得要求申請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但相關電子數據及紙質資料應作為業務檔案資料歸檔保存。比對數據與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出現差異導致業務無法辦理的,社保機構應向相關部門核對數據,確認申請人信息有誤的,須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六條 本規程所指的特殊群體為《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閩政〔2014〕49號)、地方政策或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由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代繳或待遇方面享有政策優惠的人員。
第二章 服務方式
第七條 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與村(居)協辦員應提供方便快捷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包括互聯網網上經辦服務、自助服務、村級便民信息化經辦服務和協助經辦服務等,不斷完善傳統服務渠道,優化拓展智能服務方式,采取“適老化”措施解決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問題。互聯網網上服務應進行實名驗證。目前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服務渠道主要有:
?。ㄒ唬﹤鹘y經辦渠道(填報申請表單、提供紙質附件材料);
(二)線下信息化經辦渠道(村級便民信息化平臺);
?。ㄈ┗ヂ摼W經辦渠道(“福建居民養老保險”互聯網小程序、省網上辦事大廳、閩政通APP、全國社保公共服務平臺等網絡端服務渠道)。
第八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主要有受理初審、復核、審核等環節,一般按照以下基本流程辦理,文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一)傳統經辦渠道。村級、鄉鎮(街道)事務所或縣社保機構受理的,受理人員負責初審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表單信息填寫是否完整、準確。符合要求的,在業務表單上簽字(簽章)、填寫辦理時間,并加蓋公章,由鄉鎮(街道)事務所或縣社保機構經辦人員將信息準確無誤錄入信息系統,盡快將材料移交至縣社保機構??h級業務復核人員、主管人員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按規定對申請內容及附件材料進行復核、審核,無誤后,在業務表單上簽字(簽章)并加蓋公章,在信息系統中確認通過,將紙質材料移交檔案管理人員歸檔保存。
?。ǘ┚€下信息化經辦渠道。村(居)協辦員受理申請人業務申請,將申請信息錄入系統,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申請表》(以下簡稱《業務申請表》,附表1),交申請人確認并簽字、簽章或加蓋手印,隨后將《業務申請表》及相關附件材料高拍上傳至信息系統,提交鄉鎮(街道)事務所,鄉鎮(街道)事務所經辦人員應在信息系統中初審無誤后,提交縣社保機構復核、審核??h級業務復核人員、主管人員在信息系統中調取《業務申請表》及相關附件材料,按規定進行復核、審核,無誤后,在系統中確認通過,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審核表》(以下簡稱《業務審核表》,附表2)并打印、簽字(簽章)并加蓋公章,將《業務審核表》高拍上傳系統,建立電子化檔案;隨后打印《業務申請表》和相關附件材料,連同《業務審核表》一并移交檔案管理人員歸檔保存。
(三)互聯網經辦渠道。申請人通過“福建居民養老保險”互聯網小程序(以下簡稱互聯網小程序)準確填寫申請事項有關內容,按規定拍照提交相關附件材料電子版,提出業務申請,或由村(居)協辦員通過互聯網小程序協辦模塊協助辦理業務申請,信息系統自動生成《業務申請表》。鄉鎮(街道)事務所經辦人員在信息系統中調取《業務申請表》及相關附件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后提交縣社保機構復核、審核??h級業務復核人員、主管人員按本條第(二)款之規定進行復核、審核。申請人通過其他網上申報渠道申請辦理業務的,具體操作流程依據辦事平臺相關規定執行。
申請人提交申請后,受理初審人員應出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受理情況表》(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留存。附表3),符合受理條件的,在表中告知受理事項及已收取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告知原因及缺件等情況。社保機構應通過網上信息推送、短信發送、文書通知等多種形式之一向申請人提供辦理進度、辦理結果等情況告知。
第九條 申請人確因不具備書寫能力無法填報紙質材料或簽字簽章的,可由他人代為填報,但申請人需留指紋確認。
經辦人員通過互聯網小程序開展協助辦理服務的,填報內容須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并通過人臉識別功能確認申請人身份。
申請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通過傳統經辦渠道或線下信息化經辦渠道申請代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有關業務申請(暫定可受理的代辦業務為:參保登記、變更登記、待遇領取申請、喪失國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注銷登記申請),由代辦人代填有關申請表單。受理初審人員應對代辦人提交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委托書》(附表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附表5)等進行初審,確保符合代辦條件。
各級受理初審和經辦人員不得代替申請人代辦業務申請或作出承諾。
第十條 各級受理初審和經辦人員使用信息系統進行業務操作應采用實名制。業務辦理中有紙質材料的,應先審核紙質材料,再進行系統操作。業務受理初審、復核、審核人員不得兼任。
第十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簡政便民,辦理部分指定業務時按規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可不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作出承諾時,經辦機構應當對承諾事項的辦理要求、失信后果等內容進行告知,事后應通過相關部門共享信息等方式對承諾內容進行核實。承諾人履約踐諾情況按規定報送信用管理部門。
第三章 參保登記
第十二條 各級受理初審和經辦人員收到申請人提出的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申請時,應核對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以下簡稱《參保表》,附表6)或《業務申請表》,按照第八條之規定辦理參保登記受理初審、復核,完成參保登記程序。縣社保機構應自縣級收到參保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參保人辦理結果。
辦理參保登記時,經辦人員應通過全國社會保險信息比對查詢系統或其他渠道查詢異地重復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同時段重復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等信息,對參保人員是否符合參保條件予以判斷,不符合條件的不得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 各級受理初審在受理參保人員提出的民族、性別、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的變更申請時,應核對參保人填報的《參保表》或《業務申請表》,將有關變更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后直接生效。通過互聯網小程序辦理的上述信息變更申請在提交后直接生效。
第十四條 各級受理初審人員在受理參保人員提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信息、特殊群體身份、統籌區范圍內戶籍地址等關鍵信息變更申請時,應核對申請人提供的變更后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社會保障卡等證件以及《參保表》或《業務申請表》,按照第八條之規定辦理上述登記信息變更的受理初審、復核、審核,通過后辦結變更登記程序??h社保機構應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參保人員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縣社保機構每年初應將相關政府部門提供的特殊群體人員數據導入信息系統,經數據比對后登記特殊群體人員身份,同時按政策變更特殊群體繳費標準、補貼標準或待遇金額等信息,業務復核人員檢查無誤后予以確認。特殊群體身份本年度內有效??h社保機構在年度內應按規定獲取新增特殊群體人員信息,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補充登記。
各級受理初審和經辦人員在受理首次參保登記申報特殊群體身份或參保人員自主申請特殊群體身份變更時,應及時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數據比對,核實特殊身份信息后辦理身份登記或變更手續。
第四章 保險費收繳銜接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年度繳納,參保人員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進行正常年度繳費或補繳。
特殊群體身份認定后,繳費年齡段的參保人員可按規定享受當年度政府代繳、繳費補貼等優惠政策。相關部門認定特殊群體身份前參保人員已完成年度繳費的,本年度不再予以政府代繳;相關部門認定特殊群體身份后、縣社保機構登記特殊群體身份前,已按普通參保人員征繳的保費,應通知參保人員申請退費,完成退費后予以本年度政府代繳。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由稅務部門按規定予以征繳。
第十八條 社保機構通過數據比對、稽核等方式發現繳費階段參保人員疑似死亡、喪失國籍、享受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等情況的,在辦理保險關系注銷手續前,縣級業務受理初審人員可在信息系統中對參保人員進行暫停繳費標識,業務復核人員復核后及時將暫停繳費數據傳輸至稅務部門。若核實不屬于上述情況,縣社保機構應經過初審、復核程序及時撤銷暫停繳費標識。
第十九條 省社保機構應配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部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社會保險費信息共享平臺建設方案〉的通知》(稅總辦發〔2018〕123號)等文件制定適應滿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征收業務和數據交互需求的數據標準、業務和技術規范,開展與稅務部門信息共享平臺的開發、部署及聯調、運維等工作,并對共享平臺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數據質量管理、交換過程進行監控,保障參保登記信息的唯一性和有效性,保障數據交換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二十條 社保機構應在規定時限內向稅務部門傳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數據、特殊群體繳費檔次認定信息、退費核驗信息、退費信息等信息,接收稅務部門傳遞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繳費明細數據、銀行賬號、對賬數據、退費申請等信息,實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征收相關數據的省級集中交互。
第二十一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退費及特殊繳費操作流程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社保機構應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關系轉移收支、待遇支付、利息、賬戶儲存額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社保機構應依據稅務部門傳遞的繳費詳細數據,及時將個人繳費額、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政府代繳額、集體補助額等計入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及對應的政府補貼、集體補助按繳入國庫時間記賬,從次月起開始計息。關系轉移收入按轉入收入戶時間記賬,從次月開始計息。
第二十四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結息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縣社保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后對上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個人賬戶計息標準按國家和省級人社、財政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社保機構應在信息系統中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以下簡稱《個人權益記錄單》,附表7),記錄參保人員參保信息、各年度繳費信息、個人賬戶積累額(余額)、當前待遇發放信息等信息,并在互聯網經辦渠道和線下信息化經辦渠道提供《個人權益記錄單》的動態查詢、打印服務,在縣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服務窗口提供《個人權益記錄單》打印服務??h社保機構應提供可登陸國家社保公共服務平臺的電腦設備,支持參保人員查詢、打印本人在各省、市、縣(區)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并為有需要的參保人員提供個人權益記錄加蓋公章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社保機構收到參保人員提出的個人賬戶記錄異議時,縣級稽核人員應根據參保人員提交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異議核查申請表》(以下簡稱《異議申請表》,附表8)及證據材料立即開展核查,核查結果經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后轉相關人員進行處理,核查處理后有關情況由稽核人員及時告知參保人員。
第二十七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現本規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有關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待遇管理
第二十八條 鄉鎮(街道)事務所經辦人員提前通過信息系統查詢生成即將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的信息,制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附表9)交村(居)協辦員,或傳輸至村級便民信息化平臺由村(居)協辦員印制《告知書》。村(居)協辦員應在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至少提前一個月將《告知書》發放給參保人員并通知其辦理待遇領取申請手續。
參保人員直接前往鄉鎮(街道)事務所、縣社保機構辦理待遇申領的,鄉鎮(街道)事務所、縣社保經辦機構應直接打印《告知書》交與參保人員。
第二十九條 各級受理初審和經辦人員收到參保人員提交的待遇領取申請后,核對申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申請表》(以下簡稱《待遇申請表》,附表10)或《業務申請表》,按照第八條之規定辦理待遇領取申請的受理初審、核定及審核手續??h級業務受理初審人員應通過數據比對,校驗參保人員是否滿足待遇領取資格,滿足條件的予以辦理待遇核定,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附表11)或《業務審核表》,隨后提交縣社保機構復核、審核??h社保機構受理待遇領取申請之日后5個工作日內應辦結待遇核定程序。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應自收到待遇領取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原因。
第三十條 縣社保機構應從參保人員滿足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按規定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對待遇計發標準有異議的,社保機構應允許參保人員通過線下服務渠道提供證據,提出核查申請。接到申請后,縣社保機構應立即根據參保人員提供的證據開展核查。待遇計發標準有誤的,縣社保機構應及時重新核定待遇計發標準,并將核定結果反饋給參保人員,經參保人員確認后按新待遇標準發放待遇,并補(扣)發相應的歷史待遇;待遇計發標準無誤的,縣社保機構應及時向參保人員說明核查結果。
第三十一條 因基礎養老金調整、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調整等因素需調整待遇的,縣社保機構應經過初審、復核、審核手續統一調整并補發有關待遇。
第三十二條 社保機構應按相關規定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確認工作。
社保機構應通過內外部數據比對、匯聚各渠道疑點信息等措施,開展疑似喪失待遇領取資格人員排查。村(居)協辦員應于每月初將本村(居)掌握的上月死亡、入獄服刑、喪失國籍等人員名單(含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死亡、入獄時間等基本信息)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鄉鎮(街道)事務所匯總后每月10日前上報縣社保機構。
第三十三條 對未通過待遇領取資格確認的人員以及政務數據對接獲取的疑似死亡人員,信息系統自動暫停發放養老金。對通過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發現的其他疑似喪失待遇領取資格的人員,縣社保機構應當經過初審、復核程序,暫停發放養老金。
縣社保機構應對暫停情況組織調查核實。因未通過資格確認、疑似死亡等原因被暫停發放養老金的人員,其通過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后自動恢復養老金領取資格,需補發暫停期間養老金的,通過人臉識別認證人員經過復核程序、其他形式通過資格認證人員經過復核、審核程序,生成補發信息。對調查核實后確定仍然具備待遇領取資格的人員,縣社保機構應經過初審、復核、審核程序,恢復養老金領取資格并補發暫停期間養老金。
調查核實期間,待遇暫停人員也可向縣社保經辦機構提交《恢復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申請表》(以下簡稱《恢復領取申請表》,附表12)及有關證明材料,縣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予以核實,確定是否恢復待遇領取資格,仍具備資格的按上款規定處理。
暫停、恢復養老金發放程序完畢后,縣級業務受理初審人員應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停發放審批表》(以下簡稱《暫停發放審批表》,附表13)、《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恢復發放審批表》(以下簡稱《恢復發放審批表》,附表14),經初審及復核、審核人員簽字后,連同有關資料存檔。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或領取待遇后處于服刑或緩刑狀態的,縣社保機構按《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于建立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比對機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辦﹝2021﹞154號)有關規定處理。
待遇領取人員刑期結束或由服刑轉為社區矯正后,可主動向縣社保機構提出恢復待遇發放申請,提交《恢復領取申請表》及釋放證明或假釋證明等材料??h社保機構應及時受理,經受理初審、復核、審核程序,從其刑期結束或轉為社區矯正次月起按服刑前的標準恢復發放待遇。
第三十五條 出現本規程第三十八條有關情況的,社保機構應從出現情況的次月起終止發放相關參保人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六條 冒領、多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縣社保機構應按規定責令有關人員退還。拒不退還的,縣社保機構應按《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于建立健全查處涉嫌欺詐騙取社會保險金違法行為常態化工作機制的通知》(閩人社辦﹝2020﹞140號)有關規定,移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參保人員重復領取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其他依據有關規定不得重復領取的其他養老保障類待遇的,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77號)等文件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封存條件的參保人員,村(居)委會可申請封存參保人員保險關系。參保人員所在的村(居)委會填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封存(解封)申請表》(以下簡稱《封存(解封)表》,附表15),選擇申請事項:“個人賬戶封存”,同時提交封存原因等有關情況說明,及時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報送縣社保機構初審、復核、審核,保險關系予以先行封存,但不支付個人賬戶余額及喪葬補助金,個人賬戶余額封存進入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無余額的,也應辦理封存手續。
村(居)委會與被封存人員或其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恢復聯系后,可提出解封申請,填報《封存(解封)表》,選擇申請事項:“個人賬戶解封”,及時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報送縣社保機構初審、復核、審核后,對個人賬戶余額進行解封。
第七章 注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縣社保機構應對參保人員進行注銷登記,終止參保人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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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喪失國籍;
?。ㄈ┮严硎芷渌攫B老保險待遇或依據有關規定不得重復領取的其他養老保障類待遇。
參保人員死亡的,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辦理注銷登記申請手續;屬于第(二)(三)款情況的,由參保人員本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各級受理初審和經辦人員應核對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以下簡稱《注銷表》,附表16)或《業務申請表》、《承諾書》(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不填報)等材料,按照第八條之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受理初審、復核、審核手續。縣級業務受理初審人員錄入注銷信息,計算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及喪葬補助金,生成一次性支付申請,經業務復核人員復核,隨后提交縣級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審核通過后辦結注銷登記程序??h社保機構應自縣級收到注銷登記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告知參保人員辦理結果。
因未及時辦理注銷登記而多領取待遇的,縣社保機構可直接從被注銷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個人賬戶余額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應責令有關人員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按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參保人員死亡且確無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的,縣社保機構應允許由為其辦理后事的福利院等養老機構或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申請,并將其個人賬戶余額并入基金,喪葬補助金可發放至為其辦理后事的福利院等養老機構或村(居)委會賬戶。
第四十一條 因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調整導致已注銷人員個人賬戶余額發生變化的,縣社保機構經過經辦、復核、審核手續重新計算個人賬戶余額并補發多出原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余額部分的資金。
第八章 關系轉續
第四十二條 參保人員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待遇領取資格確認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本縣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員,不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直接辦理戶籍地址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在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前,參保人員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的,轉入地縣級經辦人員應核對申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入申請表》,附表17)或《業務申請表》,將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以下簡稱《轉入接收函》,附表18)并發送至轉出地縣社保機構。轉出地縣級業務經辦人員應對申請轉移的參保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在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進行結息處理,計算應轉移資金,生成轉移支付申請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以下簡稱《轉出審批表》,附表19),提交縣級業務復核人員復核、縣級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審核通過后,縣級業務經辦人員通過信息系統將《轉入審批表》發送至轉入地縣社保機構,終止參保人員在轉出地的參保關系。
轉入地縣級業務經辦人員收到《轉出審批表》后,通過縣級財務人員確認轉移資金到賬無誤后,在系統中確認轉入信息,為轉移人員建立個人賬戶,記錄轉移人員原個人賬戶詳細信息,隨后提交縣級業務復核人員復核??h級業務復核人員依照《轉出審批表》核對資金到賬信息無誤后,在信息系統中予以確認,隨后提交縣級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審核通過后辦結保險關系轉入手續,縣級經辦人員需告知轉入人員個人賬戶記錄信息。
第四十四條 縣社保機構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入或轉出的,不得要求參保人員返回原參保地開具參保繳費憑證,應通過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系統傳輸《轉入接收函》《轉出審批表》,并按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四十五條 縣社保機構應及時受理參保人員對轉入的個人賬戶記錄提出的異議,按二十六條有關規定予以核查處理。轉入地縣社保機構接到申請后,應及時聯系轉出地縣社保機構進行處理,并告知參保人員處理結果。
第四十六條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基金撥付
第四十七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撥付包含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喪葬補助金、轉移支出以及清退保費等支出項目。
第四十八條 縣社保機構應按規定于每月15日前向縣級財政部門申報次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并跟蹤督促所申請的基金及時劃入基金支出戶,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四十九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撥付計劃應由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業務審核、財務復核后報縣社保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審批人審批,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等定期待遇應經基金調撥會集體審議通過后撥付。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撥付計劃應包含基金撥付憑證和業務資料,基金撥付憑證作為基金撥付的依據,納入財務檔案管理;業務資料作為審核審批基金撥付憑證的依據,納入業務檔案管理。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等定期待遇的基金撥付憑證包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定期待遇基金撥付說明》(附表20)、《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定期待遇基金撥付單》(附表21)、《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定期待遇增減變動情況表》(附表22)。業務資料包含:新增待遇核定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待遇申請表》(或《業務申請表》)、《待遇核定表》(或《業務審核表》);暫停待遇的,《暫停發放審批表》;恢復待遇的,《恢復領取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恢復發放審批表》,其中服刑恢復待遇的,還應提供釋放證明書(或假釋證明書)。
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喪葬補助金等一次性待遇的基金撥付憑證包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基金撥付單》(附表23)。業務資料包含:《注銷表》(或《業務申請表》)、《承諾書》、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轉移支出的基金撥付憑證包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基金撥付單》(附表24)。業務資料包含: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轉入接收函》《轉出審批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業務資料。
清退保費的基金撥付憑證包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清退保費基金撥付單》(附表25)。業務資料包含:老農保啟封退保的,《老農保個人賬戶啟封信息表》、原老農保參保手冊等;稅務退費的,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業務表單資料;清退其他社保重復繳費的,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我省有關規定要求提供的業務資料。
第五十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定期待遇實行按月委托社會化發放??h社保機構應在待遇發放前將發放資金從支出戶劃撥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社會化協議服務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并將待遇支付明細通過社銀聯網接口傳輸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賬戶,并通過社銀聯網接口實時傳輸資金支付明細至縣社保機構信息系統。信息系統接收后應自動對應登記“發放成功”或“發放不成功”標識,每批次待遇發放完成后,金融機構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向縣社保機構報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發放反饋函》(以下簡稱《反饋函》,附表26),同時將未發放成功的資金退回縣社保機構基金支出戶??h社保機構財務部門收到《反饋函》和退回資金后,應及時與信息系統中金融機構反饋的資金支付明細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在信息系統中對自動登記的“發放成功”或“發放不成功”標識進行確認后生效,并將實際撥付情況向業務部門反饋。業務部門收到發放不成功的業務后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按規定進行業務處理,相關業務經復核、審批后編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重新撥付計劃,在系統中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未發放成功重新撥付審批單》(以下簡稱《重新撥付審批單》,附表27)作為基金撥付憑證,經審核審批后終止或重新撥付。
第五十一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基金轉移、保費清退應實行限時撥付,及時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財務部門應自收到符合規定的業務部門提交的申報材料后及時撥付,基金撥付完成后,財務部門應及時在系統中對應登記“發放成功”或“發放不成功”標識進行支付確認并向業務部門反饋。業務部門收到發放不成功的業務后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按規定進行業務處理,相關業務經審核審批后編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重新撥付計劃,從系統中生成《重新撥付審批單》作為基金撥付憑證,經審核審批后終止或重新撥付。
第十章 基金管理
第五十二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十三條 社保機構應按照《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7〕14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17〕28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新舊社會保障基金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7〕29號)的規定,與稅務部門、國庫部門、財政部門共同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第五十四條 社保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內設財務管理部門或相應專業工作崗位,分別配備專職會計和出納。
第五十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應在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收入戶用于歸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向上級經辦機構繳撥基金、原渠道退回保險費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原則上月末無余額。支出戶用于支付和轉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上級經辦機構撥付基金、暫存該賬戶利息收入、原渠道退回支付資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應預留1到2個月的周轉資金,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五十六條 年度終了前,統籌地區社保機構應會同稅務部門,編制下一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草案,同時按照規定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綜合考慮本年預算執行情況、下一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社會保險工作計劃等因素,編制下一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匯總。
各級社保機構應嚴格按照批復預算執行,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社保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30號)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社〔2021〕90號)等有關規定結算和申請財政補助資金。
第五十八條 年度終了,縣級社保機構按照規定編制年度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匯總。
第五十九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貫徹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業務規程》等有關規定,配合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做好基金委托投資的資金歸集和賬務處理等工作。加強留存基金的收益管理,結合本地實際,協調財政部門合理制定中長期定期存款計劃,有效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統計管理
第六十條 社保機構應設置統計工作崗位,明確工作人員職責,開展常規統計和專項統計調查等工作,按規定上報統計信息,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第六十一條 社保機構應按照統計報表制度,完成統計數據的采集和報表的編制、審核、匯總、上報等工作。統計報表應內容完整、數據準確、上報及時。
第六十二條 社保機構應定期整理各類業務數據,建立統計臺賬,實現數據來源的可追溯查詢。
第六十三條 各級統計工作人員應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計數據定期和專項分析工作,用于經辦管理服務的評估與決策。
第十二章 檔案管理
第六十四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應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范(國標)》《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以及《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閩人社辦〔2012〕5號)等規定進行收集、整理、歸檔,確保業務檔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第六十五條 縣社保機構負責保管業務檔案,應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場所,確保業務檔案的安全,并根據需要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要求的技術設備。
第六十六條 縣社保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進行檔案利用、鑒定和銷毀,對永久和長期保管的業務檔案,應定期向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第六十七條 經辦過程中產生的電子化檔案應移交檔案管理系統管理;產生的電子檔案應按照《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等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第十三章 稽核內控
第六十八條 社保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稽核制度,設置獨立稽核內控部門,并配備專職人員,按規定開展常態化稽核和專項稽核。對各項業務的辦理和基金管理、使用情況應進行日常檢查,督促各個崗位人員嚴格履行經辦程序,準確、完整記錄各類信息,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檔。
第六十九條 社保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數據稽核規程(試行)》,重點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資格、待遇領取資格、財政補助資金到位、重復享受待遇等情況的稽核工作,認真核查虛報、冒領養老金情況和欺詐行為。如有發現要情,應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及時做好要情報告工作。
第七十條 社保機構應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各類經辦風險。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崗位權限管理辦法》,合理設置工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應相互監督、相互制衡,做到業務、財務分離,受理初審、復核、審核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社保機構還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一條 上級社保機構要對下級社保機構的各項業務經辦活動、基金收支行為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根據實際需要對其執行制度的情況進行考評。
第十四章 宣傳、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
第七十二條 社保機構應通過新聞媒體及印發宣傳手冊等手段,采取各種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方式,有針對性地向城鄉居民宣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及業務辦理流程。
第七十三條 社保機構和鄉鎮(街道)事務所應積極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咨詢服務活動。實行首問負責制,及時受理咨詢。
第七十四條 縣社保機構每年初應當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村(居)協辦員,按村(居)將參保人員上年度待遇發放等情況予以公示,公示中應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隱私信息進行脫敏處理。
第七十五條 各級社保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
社保機構應建立舉報獎勵制度,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程所稱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省內常住地居住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等合法證件。
第七十七條 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域發生失信行為的相關人員的失信懲戒,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9〕2號 )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各市、縣(區)人社部門應根據本規程,結合本地經辦管理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操作流程,制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細則。
第七十九條 本規程由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規程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閩人社文〔2013〕1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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