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規定參保、繳費的城鄉居民,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無力參保縣及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人員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參保高齡職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 60 周歲符合規定條件的,不用繳費,可從參保登記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若出現中斷繳費年度應進行中斷補繳,不足15年部分允許一次性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若因中斷繳費導致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應補足15年,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 城鄉居民保制度實施時未滿 60 周歲的城鄉居民,若不參保繳費,則年滿60周歲不享受基礎養老金。但允許城鄉居民保制度實施時未滿60周歲、現已超過60周歲的城鄉居民,在“十四五”期間補辦參保登記手續,補繳保費,但不享受政府補貼,從辦完補繳手續的次月起享受養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