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30
(2)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3)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如有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出現(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4)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5)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于30日內在報紙上登載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6)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7)公司變更營業期限的,應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存續,并于營業期限屆滿前申請變更登記。
(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9)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