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傳承人隊伍建設,提升非遺系統性保護水平,助力文旅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福建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和《永春縣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縣文體旅游局決定開展第三批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非遺傳承人”)申報、推薦和評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及條件
1.申報人所傳承的項目必須已列入永春縣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名錄;
2.愛國敬業,遵紀守法,德藝雙馨,身體健康,能夠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努力培養后繼人才;
3.師承脈絡清晰,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10年以上,熟練掌握其傳承項目核心技藝;
4.在一定區域或領域內具有該項目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
5.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5周歲。
6.能夠主動落實各級文化和旅游部對項目傳承保護工作的要求,積極參加各級文化和旅游部組織的公益性傳承活動。
7.有以下情況的暫不列入評選:
(1)目前在該項目領域內存在爭議的傳承人;
(2)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傳承人;
(3)群體性較強,難以確定其代表性的傳承人;
(4)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從事傳承工作的人員。
二、申報程序
推薦工作應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縣文體旅游局公布申報信息;
2.申請人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項目保護單位提出申請,遞交材料;
3.各鄉鎮人民政府或項目保護單位審核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開展有關審核工作并提出意見,蓋章后報縣文體旅游局;
4.縣文體旅游局組織專家對申請人進行評審,產生出各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
5.評審結果由縣文體旅游局審核并公示(公示期為7日),對公示的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縣文體旅游局提出;
6.公示后無異議,由縣文體旅游局審核公布,命名為“永春縣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三、申報材料
1.申報表:包括個人簡歷、傳承譜系、學習與實踐經歷、技藝特點、個人成就、授徒情況等。
2.其它輔助材料:體現被推薦人技藝水平的專題音像資料(5-7分鐘,MP4格式)及有助于說明非遺傳承人評估指標的其他文字、圖片、錄音、錄像光盤等。
四、工作要求
1.各鄉鎮、各保護單位要高度重視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推薦申報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廣泛聽取意見,認真組織申報、審核和推薦,按照有關要求,切實做好推薦工作,認真準備相關材料,嚴格把關,確保推薦材料的真實可靠。
2.重點推薦那些技藝突出、公認程度高、有較大影響力的代表性傳承人,注意推薦目前尚無代表性傳承人的項目。
3.代表性傳承人應履行的傳承義務是評審的重要依據。在申報工作中,對于代表性傳承人所享有的權利、承擔的責任應詳細告知申請人或被推薦人。
4.鄉鎮、各保護單位推薦申報材料請于2024年9月30日前報送永春縣文化館。凡不符合推薦條件、推薦材料不符合要求、超過申報時限(以當地郵戳為準)的,不予受理。
聯系電話 :0595-23882645。
另:文件及附件的電子文檔可至縣文體旅游局公共郵箱(wtj23889638@163.com,密碼:wtj123456)自行下載。
附件:
永春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