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罰款金額(萬)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機關 |
泉州永固新型粘合材料有限公司 |
9135052531553666X2 |
胡敏 |
閩泉環罰〔2024〕81號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
2023年11月24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檢查,發現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原生產線環評驗收規模為4個攪拌罐,檢查時發現原生產線新增的2個攪拌罐未重新進行項目驗收;二是原環評批復的玉米淀粉膠的主要原輔材料為玉米淀粉、氫氧化鈉、碳酸鈣、水,聚乙烯醇膠的主要原輔材料為聚乙烯醇、氫氧化鈉、高嶺土,檢查發現當事人將環評批復的玉米淀粉膠、聚乙烯醇膠的主要原輔材料氫氧化鈉用氨水進行代替,其它原輔材料不變,同時兩種產品的原輔材料均新增加鹽酸,存在擅自改變生產工藝的行為;三是當事人新建一條紙管膠水生產線,該生產線配有4個攪拌罐,當事人無法提供新增紙管膠水生產線及原生產線改變生產工藝后的相關環評審批及驗收材料。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
罰款 |
共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肆萬肆仟玖佰元整。 |
24.49 |
2024.1.26 |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
永春美嶺礦業有限公司 |
91350525MA32TTC165 |
張國成 |
閩泉環罰〔2024〕82號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
2023年12月2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檢查,發現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當事人成品砂堆場(機制砂,占地面積約2000平方米)部分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 |
罰款 |
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貳佰元整 |
1.32 |
2024.1.26 |
泉州市生態環境局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