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閩價費〔2015〕34號)要求,現將2023年我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名單及收費項目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單位均無權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往有關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
今后,國家、省有權機關取消收費項目或廢止收費文件,或收費標準文件到期失效,相關收費自動終止。
特此通告。
附:2023年永春縣本級有資質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名單和收費項目
永春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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