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組成部門,以及其他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四條 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單位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條 各鄉鎮各部門(以下統稱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一)辦理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ǘ┚S護和更新本單位公開的政府信息;
?。ㄈ┙M織編制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ㄎ澹┍締挝灰幎ǖ呐c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六條 各單位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各單位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條 各單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各單位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各單位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單位負責公開。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各單位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單位的,應當與有關單位協商、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各單位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第十條 各單位編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互聯網聯系方式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 除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十二條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三條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各有關單位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各單位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各單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各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各單位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單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
第十七條 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各單位應當主動公開。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規范性文件;
?。ǘC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ㄈ﹪窠洕蜕鐣l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ㄋ模﹪窠洕蜕鐣l展統計信息;
?。ㄎ澹┺k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嵤┬姓幜P、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ㄆ撸┴斦A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ň牛┱胁少忢椖康哪夸?、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ㄊ唬┓鲐?、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ㄊ┩话l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ㄊ┉h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ㄊ澹┓?、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九條 除本制度第十八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各部門還應當根據本部門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各鄉(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鄉(鎮)的具體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業農村政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按照上級單位的部署,不斷增加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機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予以公開。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依托縣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統一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各鄉(鎮)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信息。
各單位應當及時向縣檔案館、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