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0101-0200-2023-00010
- 備注/文號:永政規〔2023〕2號
- 發布機構: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6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決策部署和省、市關于支持企業改制掛牌上市工作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提升利用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進我縣企業改制掛牌上市工作,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掛牌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
立足我縣產業發展導向,綜合考察企業規模實力、掛牌上市意愿和發展潛力,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輔導一批、申報一批、掛牌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建立掛牌后備企業資源庫和上市后備企業(含科創板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資源庫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更新。
(一)建立上市后備企業(含科創板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
上市后備企業(含科創板上市后備企業)入庫條件:企業生產經營主業符合國家和省、市、縣產業政策,成長性高、發展前景好,最近三年未發現違法違規失信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登記注冊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
1.列入上市后備企業(科創板除外)資源庫的企業還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企業注冊資本1500萬元以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累計超2000萬元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納稅總額超300萬元或獲得省級及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省級及以上龍頭企業等稱號之一。
(2)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累計不少于800萬元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不少于400萬元、營業收入不少于4000萬元,且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創新型、成長型企業。
2.列入科創板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的企業還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符合科創板定位,科技創新能力突出、擁有關鍵核心技術。
(2)上一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速不低于20%的高新技術企業或最近一年股權融資額不低于2000萬元、投后估值不低于5億元或實現國產替代進口、彌補國內技術空白。
(二)建立掛牌后備企業資源庫
掛牌后備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設立并存續滿一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
2.符合國家和省、市、縣產業政策,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合法合規誠信經營,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200萬元以上或納稅總額50萬元以上或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市級及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且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或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企業。
(三)申報事項
1.結合我縣產業實際,香產業企業、老醋產業企業、陶瓷產業企業、農業企業、文化產業企業、生物醫藥企業、臺資企業等在申報列入掛牌后備企業資源庫和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時可參照上述條件適當放寬。
2.申報程序:凡具備條件的企業,由企業自愿申報,經縣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上市辦)、縣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后,縣上市后備企業報縣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確認,縣掛牌后備企業由縣上市辦、縣金融辦審核確認。凡被省市確認為掛牌后備企業、上市后備企業(含科創板上市后備企業)的即相應確認為本級掛牌后備企業、上市后備企業。
二、加大獎勵扶持力度
為減輕企業改制掛牌上市成本,充分調動企業改制掛牌上市積極性,后備企業在實施改制掛牌上市過程中,在享受省政府、市政府出臺的扶持政策的基礎上,我縣進一步加大財政資金獎勵扶持力度。
(一)鼓勵企業上市融資
1.股改階段獎勵。上市后備企業與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正式簽訂上市服務協議并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后,縣政府給予50萬元資金獎勵;科創板上市后備企業疊加30萬元資金獎勵。上市后備企業完成股改并對高管、核心骨干人員等實施股權激勵的,縣政府給予50萬元資金獎勵。
2.輔導備案獎勵。上市后備企業完成福建證監局上市輔導備案的,縣政府給予200萬元資金獎勵;科創板上市后備企業疊加50萬元資金獎勵。
3.上市申報獎勵。上市后備企業境內首發上市申報材料獲中國證監會或北京、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受理的,縣政府給予200萬元資金獎勵;科創板上市后備企業疊加100萬元資金獎勵。上市后備企業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申報材料獲中國證監會首次核準的,縣政府給予200萬元資金獎勵。
4.首發上市獎勵。上市后備企業在境內外成功上市后,縣政府給予300萬元資金獎勵;科創板上市后備企業疊加100萬元資金獎勵。上市后備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后,以招股說明書為依據,縣政府給予200萬元資金獎勵。對全縣前5家到北京證券交易所或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縣政府再給予每家200萬元資金獎勵。
5.異地遷入獎勵。上市后備企業按相關法律法規異地“借殼”“買殼”上市后,在遷回后的兩個會計年度企業增效貢獻總額累計不低于1000萬元的,縣政府給予200萬元資金獎勵;主要生產經營地一并遷入我縣的,縣政府疊加100萬元資金獎勵。
6.上市再融資獎勵。上市公司通過配股、增發或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實現再融資的,且再融資募集資金50%以上投資于我縣的,縣政府給予100萬元資金獎勵。
7.上市貢獻獎勵。具體如下:
(1)上市后備企業上市當年企業增效貢獻達4000萬元的,縣政府給予100萬元資金獎勵。
(2)上市后備企業在完成福建證監局上市輔導備案的前二年至企業上市當年,由企業自主選擇該獎勵期限內的連續36個月累計的年度企業增效貢獻本級部分的60%給予獎勵(企業可在完成福建證監局上市輔導備案之后、獲得北京、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受理之后和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批文之后,提出書面申請兌現獎勵,每次申請獎勵期限不超過12個月)。擬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享受本項獎勵的起始時間為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批復的前一年至企業上市之年(最長不超過3年)。
(3)企業上市后的3年內(按會計決算年度),參照該公司每年比前一年度新增的企業增效貢獻本級部分的100%給予獎勵。
(4)上市后備企業在股改時,因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或因股東分紅或股權變動所形成的年度企業增效貢獻,按其企業增效貢獻本級部分的100%給予獎勵。
(5)上市后備企業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因土地、房產、設備評估增值或補入賬所形成的企業增效貢獻,按其企業增效貢獻本級部分的100%給予獎勵。
8.資本人才貢獻獎勵。上市后備企業的總裁、副總裁、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財務經理、證券事務代表等高管人員以及企業核心技術骨干人員等自任職的第二年起,按其上一年度工資薪金收入所形成增效貢獻本級部分的100%給予獎勵,期限6年。
(二)鼓勵企業掛牌融資
1.“新三板”掛牌獎勵。掛牌后備企業在“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成功掛牌后,縣政府分別給予 100萬元、120萬元資金獎勵。對全縣前5家到“新三板”基礎層或創新層成功掛牌的企業,縣政府再給予每家10萬元資金獎勵。
2.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獎勵。具體如下:
(1)掛牌后備企業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股改層、交易層成功掛牌后,縣政府分別給予20萬元、60萬元資金獎勵。
(2)掛牌后備企業經所隸屬鄉鎮或縣主管部門推薦成批(每批不少于5家)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展示層成功掛牌后,縣政府給予每家掛牌展示企業1萬元資金獎勵(市有關部門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另有規定的掛牌展示費用全免、減免的除外)。
3.掛牌再融資獎勵。具體如下:
(1)掛牌后備企業成功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集合票據、短期融資券、私募債等,縣政府按票面利息的10%給予貼息,每年貼息額度不超過10萬元,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
(2)“新三板”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交易層、股改層掛牌企業成功發行股票、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實現融資的,縣政府按實際募集資金的1%獎勵給企業,獎勵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三、提高政府服務水平
(一)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給予掛牌、上市后備企業“綠色通道”待遇,簡化審批程序、特事特辦、限時辦結,及時為符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掛牌、上市后備企業辦理或協助到上級部門辦理行政審批或備案、行政許可手續和出具相關守法證明等。
(二)掛牌、上市后備企業在改制、掛牌上市過程中需要補辦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等有關手續和申請掛牌上市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用地的,各有關職能部門要主動上前服務,及時給予辦理,限時辦結。
(三)掛牌、上市后備企業在掛牌上市融資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企業向縣上市辦、縣金融辦提出書面申請,采取“一企一議”辦法予以研究解決。
(四)掛牌、上市企業募集的資金投資于我縣的項目,符合國家和省、市、縣產業政策導向的,及時納入或者上報納入省、市、縣重點項目盤子,推薦安排申請各類財政性資金補助。
(五)對掛牌上市時間表明確且有合理資金需求的掛牌后備企業、上市后備企業,金融機構要主動對接,及時予以信貸支持。
(六)做好掛牌、上市后備企業董事長、董事、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高管人員的培訓工作。鼓勵掛牌、上市后備企業和掛牌、上市企業聘請、引進高層次人才,并按文件規定落實相關優惠待遇。
四、加強組織管理
(一)健全工作機構。調整充實縣企業掛牌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縣企業掛牌上市工作,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縣直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為成員。健全“上市工作專班”“上市服務員”等人員保障機制,縣直成員單位要明確負責企業掛牌上市工作的職能股室并指定一名聯絡員。
(二)建立企業掛牌上市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不定期召開企業掛牌上市工作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掛牌上市后備企業在掛牌上市融資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形成專題會議紀要,相關職能部門應及時給予辦理,縣上市辦、縣金融辦負責跟蹤落實。
(三)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金融工作領導小組、縣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縣上市辦要確定專人定期了解企業掛牌上市進度,并及時向縣金融工作領導小組、縣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反饋。堅持上下聯動,加強部門之間的聯絡互通、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營造良好氛圍
(一)建立推動企業掛牌上市工作目標責任制。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金融工作領導小組、縣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把推動企業掛牌上市作為一項重要工作,認真研究制定推動企業掛牌上市的工作計劃和實施意見,積極協助做好我縣企業申報掛牌上市后備企業的推薦工作,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二)完善激勵機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要主動協助掛牌上市后備企業理清股權、資產歸屬等問題,確定專人跟蹤服務,加快引導轄區內的行業龍頭企業或創新型、成長型企業,通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培育成掛牌上市公司。實行正向激勵機制,對率先實現全縣第一家上市公司的鄉鎮獎勵50萬元,以后新增上市公司的鄉鎮,每新增一家上市公司獎勵20萬元。
(三)加強對企業掛牌上市工作成效的宣傳。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新聞媒體要積極宣傳報道企業掛牌上市的成功經驗、掛牌上市前后的變化以及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貢獻等,引導更多企業提高對資本市場的認識,增強掛牌上市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激勵更多企業掛牌上市。
六、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相關獎勵扶持措施的兌現,需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縣上市辦、縣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后,報縣政府批準。
(二)掛牌、上市后備企業在啟動掛牌、上市融資工作時和在與中介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合同)、確定服務關系后都必須報縣上市辦、縣金融辦備案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方可享受本意見相關獎勵扶持措施。
(三)掛牌后備企業、上市后備企業(含科創板上市后備企業)在改制、掛牌、上市過程中涉及的本縣權限內的收費項目(本意見條款規定的除外)一律按最低標準收取。
(四)在本意見規定的扶持政策內(鼓勵企業掛牌融資部分除外),同一企業申請享受的各類獎勵,累計額不超過當年度該企業對我縣本級的年度企業增效貢獻額;如超過的,可順延至以后年度兌現。
(五)企業因掛牌、上市過程中弄虛作假、違法違規失信等被終止掛牌、上市審核的,不得享受本意見相關獎勵扶持措施。
(六)在本意見有效期內新掛牌、上市的企業,掛牌后五年內被摘牌、上市后被勒令退市或因失信不踐行承諾期限的,應退回已經發放的本級政府獎勵資金。
(七)上市后備企業在“新三板”和海峽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參照本意見掛牌后備企業的獎勵扶持措施執行。
(八)掛牌企業轉板到境內外上市或轉板到“新三板”掛牌的,海峽股權交易中心股改層掛牌企業轉板到交易層掛牌的,參照掛牌、上市后備企業享受本意見獎勵扶持措施,但應扣除其之前已享受的獎勵扶持措施重疊部分。
(九)本意見規定的財政獎勵項目若與之前縣委、縣政府出臺的扶持政策性質相似的,則扶持標準就高不就低。本意見有效期內,如果上級新出臺企業掛牌上市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條款多于或獎勵標準高于本意見的,則執行新出臺政策。
(十)本意見由縣發改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永春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企業掛牌上市工作的意見》(永政文〔2019〕20號)同時廢止。
永春縣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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