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0101-0200-2023-00083
- 備注/文號:永政辦規〔2023〕12號
- 發布機構: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8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永春縣工業企業不動產權屬分割轉讓實施意見》已經縣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永春縣工業企業不動產權屬分割轉讓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永春縣委《關于在全縣開展“全面提振精氣神奮勇爭先展新貌”行動方案》(永委〔2023〕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支持盤活工業企業資產,切實幫助工業企業解決融資困難,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20〕49號)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工業(產業)園區標準化建設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泉政辦〔2020〕2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工業物業分割及分割轉移登記
(一)適用范圍
位于我縣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的工業用地。
(二)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工業生產性建筑可申請分割轉讓:
1.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2.不得改變工業用地性質和建筑使用功能,且符合建筑質量和消防安全要求;
3.不存在閑置土地、超用地紅線和超規劃指標情形;
4.土地批準文件或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工業物業產權不得分割或分割轉讓的除外;
5.采取劃撥方式取得工業用地的,需補辦可分割的出讓手續,需補繳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
6.不存在查封、抵押(經抵押權人同意除外)等限制權利的情形。
(三)登記要求
1.分割登記要求
(1)分割變更登記時,辦理不動產登記標注土地使用權共同共有,注明所占份額的分攤土地面積,原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不變;
(2)建筑物于2022年2月14日中共永春縣委永春縣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城鎮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之前竣工的,產權人按幢為基本單元將工業功能的建筑產權(不含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分割為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于2022年2月14日中共永春縣委永春縣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城鎮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之后竣工的,產權人可按幢、層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將工業功能的建筑產權(不含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分割為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分割單元每層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3)繳交可分割的土地出讓金差價;
(4)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不得獨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或抵押,但可以隨工業功能建筑產權以幢、層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轉讓,允許分割、轉讓的配套用房面積占項目全部配套用房面積比例不得超過分割的工業功能建筑面積占工業功能總建筑面積比例;
(5)電梯、樓梯、過道、公用設施等共有部分,產權人應在權籍調查成果中標注“共有”字樣,并計算出專有建筑面積、分攤建筑面積、建筑面積;
(6)產權人自留的工業功能建筑和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面積占分割前確權登記的工業功能建筑和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面積比例均不得低于40%(新建標準化園區另行規定),且應一并登記辦理不動產權證,分割后的不動產不可申請再次分割;
(7)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配電室等消防設施不可申請分割登記。
2.轉移登記要求
(1)已按規定辦理完畢分割登記;
(2)受讓方應為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
(3)轉讓行為需經引辦鄉鎮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同意;
(4)轉讓時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等事項,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轉讓的工業物業自完成登記之日起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不動產權證書中標注起止時限),5年后進行交易的對象也必須為工業企業、生產型服務企業法人。購買不足 5年,但因企業發展壯大或公司注銷需進行轉讓的,需先經工業園區管委會或屬地政府審批同意,方可辦理不動產轉移手續;
(6)受讓方應與引辦鄉鎮簽訂《監管協議》,在協議內明確年均稅收和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要求。
3.分割轉移登記要求
未辦理分割登記,但滿足上述分割登記要求,以及轉移登記要求第2、3、4項要求的,在申請辦理分割轉移登記時,涉及分割轉讓的部分可直接辦理分割轉移登記,并按轉移登記第5項規定執行,其余部分應按分割登記要求同步辦理分割登記。
(四)辦理程序
1.分割登記辦理流程
(1)填報《工業物業分割情況呈報表》;
(2)申請人提交建筑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材料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證明材料可提供住建局出具的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或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結構安全符合要求的房屋可靠性鑒定報告,或有辦理施工許可且經五方責任主體驗收合格的竣工驗收報告)給縣住建局審定是否真實有效;
(3)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到縣自然資源局繳交土地為可分割的土地出讓金差價,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在收到齊全登記要件后3個工作日內辦結(因申請人原因延期不計入辦理時限);不符合規定的,于當日向申請人退件并書面說明原因。
2.轉移登記辦理流程
(1)權利人填報《工業物業分割轉讓呈報表》;
(2)屬地鄉鎮或工業園區管委會審核是否符合園區行業準入條件;
(3)轉讓雙方共同向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4)受理后由縣住建局、稅務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參照二手房交易登記“一窗受理、集成服務”流程,材料齊全的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計稅和登記(因申請人原因延期不計入辦理時限)。
3.分割轉移登記辦理流程
(1)填報《工業物業分割情況呈報表》和《工業物業分割轉讓呈報表》;
(2)申請人提交建筑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材料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證明材料可提供住建局出具的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或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結構安全符合要求的房屋可靠性鑒定報告,或有辦理施工許可且經五方責任主體驗收合格的竣工驗收報告)給縣住建局審定是否真實有效;
(3)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到縣自然資源局繳交土地為可分割的土地出讓金差價,縣住建局、稅務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參照二手房交易登記“一窗受理、集成服務”流程,材料齊全的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計稅和登記(因申請人原因延期不計入辦理時限)。
(五)所需材料
1.分割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受理窗口現場領取或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自行打印);
(2)不動產權證書;
(3)申請人身份證明(含營業執照),委托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4)工業物業分割情況呈報表(見附件1);
(5)權籍調查成果(由申請人委托資質測繪單位出具);
(6)完稅憑證。
2.轉移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受理窗口現場領取或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自行打印);
(2)不動產權證書;
(3)申請人身份證明(含營業執照),委托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4)工業物業分割轉讓呈報表(見附件2);
(5)存量房買賣合同(在受理窗口現場打印,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約定由申請人另行提供,作為合同附件);
(6)完稅憑證。
3.分割轉移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受理窗口現場領取或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自行打印);
(2)不動產權證書;
(3)申請人身份證明(含營業執照),委托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4)工業物業分割情況呈報表(見附件1);
(5)工業物業分割轉讓呈報表(見附件2);
(6)權籍調查成果(由申請人委托資質測繪單位出具);
(7)存量房買賣合同(在受理窗口現場打印,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約定由申請人另行提供,作為合同附件);
(8)多產權人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管理協議(協議內容應明確各方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確定委托工業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一個產權人負責對公共消防安全使用統一管理、對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對公共場所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9)完稅憑證。
(六)事后監管
1.受讓人取得工業物業產權證后,不得擅自改變工業用途,并按照規定申辦消防、環保等相關生產經營手續,未完善相關生產經營手續的不得開工生產。受讓人對工業物業進行裝修改造的,應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2.轉讓行為發生后,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可參照《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各方對工業物業進行改建或擴建時,應按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
3.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分割轉移登記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通過一體化平臺發送至屬地鄉鎮、引辦鄉鎮、縣工業園區管委會、住建局、應急局、城管局、稅務局、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大隊和泉州市永春生態環境局。上述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履行屬地責任和監管責任,對違反規定的應依法依規處置。
二、工業宗地分割及分割轉移登記
(一)適用范圍
位于我縣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的工業用地, 分割后的宗地面積不得少于10畝。
(二)申請條件
1.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
2.已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且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3.不改變工業用地性質和建筑使用功能,且符合建筑質量和消防安全要求;
4.不存在閑置土地、超用地紅線和超規劃指標情形;
5.土地批準文件或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不得分割或分割轉讓的除外;
6.采取劃撥方式取得工業用地的,需補辦出讓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
7.不存在查封、抵押(經抵押權人同意除外)等限制權利的情形。
(三)登記要求
1.分割登記要求
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應符合原出讓合同相關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宗地為基本單元將工業功能的建筑、土地產權(不含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分割為可以獨立使用且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分割后的地塊應具備獨立分宗條件,屬于權屬界限封閉的獨立權屬地塊,各地塊能滿足規劃、交通疏散安全、消防及環保設計要求,具有明確權利界限,并應符合以下條件:
(1)分割后的宗地不可申請再次分割;
(2)分割宗地應取得縣自然資源局的批準;
(3)行政辦公、生活服務設施用房不得獨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抵押。涉及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和使用的,應在分割方案中明確有關權利義務。擬分割宗地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
2.轉移登記要求
(1)已按規定辦理完分割登記,且已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
(2)受讓方應為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
(3)經批準分割轉讓的,應當用于符合園區定位和產業發展方向的工業項目,滿足工業園區的產業準入條件,由工業園區管委會審核或屬地鄉鎮把關;
(4)轉讓時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等事項,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轉讓的工業宗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不動產權證書中標注起止時限),5年后進行交易的對象也必須為工業企業、生產型服務企業法人。購買不足 5年,但因企業發展壯大或公司注銷需進行轉讓的,需先經工業園區管委會或屬地政府審批同意,方可辦理不動產轉移手續。
(6)受讓方應與引辦鄉鎮簽訂《監管協議》,在協議內明確年均稅收和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要求。
(四)辦理程序
1.分割登記辦理流程
(1)填報《工業用地宗地分割情況呈報表》;
(2)申請人向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交申請材料以及擬分割方案(含總平面圖)等;
(3)由縣住建局出具分割方案是否符合消防要求、縣自然資源局出具是否同意宗地分割意見;
(4)收到以上材料后,符合規定的,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不符合規定的,于當日向申請人退件并書面說明原因。
2.轉移登記辦理流程
(1)填報《工業用地宗地分割轉讓呈報表》,并經屬地鄉鎮或工業園區管委會準入資格審核;
(2)轉讓雙方共同向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3)受理后由縣住建局、稅務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參照二手房交易登記“一件事受理”流程,材料齊全的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計稅和登記(因申請人原因延期不計入辦理時限)。
(五)所需材料
1.分割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受理窗口現場領取或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自行打印);
(2)不動產權證書;
(3)申請人身份證明(含營業執照),委托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4)工業用地宗地分割情況呈報表(見附件3);
(5)權籍調查成果(由申請人委托資質測繪單位出具)。
2.轉移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表(受理窗口現場領取或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自行打印);
(2)不動產權證書;
(3)申請人身份證明(含營業執照),委托辦理的還應提供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4)土地轉讓合同;
(5)工業用地宗地分割轉讓呈報表(見附件4)。
(六)事后監管
1.受讓人取得工業物業產權證后,不得擅自改變工業用途,并按照規定申辦消防、環保等相關生產經營手續,未完善相關生產經營手續的不得開工生產。受讓人對工業物業進行裝修改造的,應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2.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分割轉移登記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通過一體化平臺發送至屬地鄉鎮、引辦鄉鎮、縣工業園區管委會、住建局、應急局、城管局、稅務局、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大隊和泉州市永春生態環境局。上述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履行屬地責任和監管責任,對違反規定的應依法依規處置。
本實施意見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自2023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止。
附件:1.工業物業分割情況呈報表
2.工業物業分割轉讓呈報表
3.工業用地宗地分割情況呈報表
4.工業用地宗地分割轉讓呈報表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