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0101-0200-2024-00016
- 備注/文號:永政辦規〔2024〕2號
- 發布機構: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2-18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省市駐永有關單位、轄內各銀行機構:
《永春縣企業應急保障周轉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已經縣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2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永春縣企業應急保障周轉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圍繞實施縣委“全面提振精氣神 奮勇爭先展新貌”行動,切實發揮企業應急保障周轉專項資金的作用,提高企業應急保障周轉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率,解決企業融資困難。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踐經驗,現制定本規定。
一、資金來源及運作模式
(一)撤銷原永春縣工貿企業應急轉貸基金臨時資金賬戶,原賬戶內1797.58萬元資金作為永春縣企業應急保障周轉專項資金啟動金,委托縣城建集團下屬永春縣桃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人”)設立獨立資金賬戶統一管理。管理人負責應急資金的發放、回收及單獨核算,確保應急資金封閉運行、專款專用。
(二)應急資金采取服務對象申請,實行“聯合審核”的方式進行。管理人除發現不符合國家信貸政策要求外,不得拒絕為申請人提供應急資金服務。貸款銀行在收到款項后,應在3個工作日(上級銀行審批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新申請的貸款發放至企業賬戶,同時封閉運作,將借用的應急資金實時如數歸還轉至管理人指定賬戶。
(三)申請人使用應急資金為有償使用,按日萬分之二收取資金占用費,為了支持企業發展,2024年度減半收費;普通轉續貸每筆應急資金使用期限不超過10天,若逾期,逾期期間占用費加倍,逾期超過一周,管理人應通過法律手段回收資金。
二、申請對象及條件
應急資金服務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轄區內正常生產經營、有臨時資金周轉需求的企業。申請人應具有正常付息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成立由縣政府分管應急資金領導任組長,縣政府辦、財政局、發改局、工信商務局、農業農村局、金融辦、縣城建集團、泉州銀保監分局永春監管組、轄內各商業銀行(含永春聯社)等單位為成員的縣應急資金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縣財政局。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為企業提供應急資金“過橋”服務。
(二)應急資金管理人和行業主管部門(如工業企業、批零住餐企業由工信商務局主管,服務業企業由縣發改局主管,農業企業由農業農村局主管等)負責對應急資金使用申請進行聯合初審,并建議縣應急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召開縣應急資金聯合審查協調會,出具審核意見。
(三)管理人負責應急資金的日常運營管理,具體包括:
1.設立應急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2.與貸款機構簽訂應急資金合作協議,審核申請人資料,簽訂相關合同后,確認資金調撥路線;
3.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項目,審批資金由應急資金賬戶發放借款,向申請人發放的借款用于歸還對應貸款機構的貸款;
4.督促貸款機構按照意見內容及時放款,通過資金封閉運作的方式及時歸還應急資金。
(四)貸款機構負責使用應急資金歸還原有貸款及發放續貸用于歸還應急資金工作,應保證資金封閉運作并能及時歸還應急資金。具體包括:
1.與管理人簽訂合作協議;
2.對申請人使用應急資金事項進行審核并做出續貸意見,由行長簽字或授權副行長行使行長權力,被授權人審核簽字后,負有同等法律效力;
3.提供應急資金轉入的指定內部專用賬戶或合約賬戶,并保障其有效、安全;
4.按照其在《申請表》中做出的意見內容及時續貸。續貸資金中應用于歸還申請人應急資金的部分,直接以受托支付方式轉入管理人指定的賬戶。
四、申請要求和業務流程
(一)按“聯合審核”的方式進行,申請人需向貸款機構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征信報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資料等和貸款機構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1)申請人擬申請應急資金的,除向貸款機構提供必需的資料外,向貸款機構領取并填寫《永春縣應急保障周轉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表》;
(2)貸款機構同意其申請應急資金的,在《申請表》中明確續貸意見(被授權人簽字),于貸款到期前15個工作日將《申請表》及申請材料提交至應急資金管理人;
(3)應急資金管理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聯合初審,并提請縣應急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召開縣應急資金聯合審查協調會,出具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管理人與申請人簽定《借款協議書》,管理人向申請人發放的應急資金直接匯入貸款機構設立的內部專用賬戶或合約賬戶,并通知貸款機構及時完成有關還款、續貸工作等手續。
(4)申請人使用應急資金結清相應貸款后,貸款機構應按照其在《申請表》中做出的意見內容及時續貸。續貸資金中應用于歸還企業應急資金的部分,直接以受托支付方式轉入管理人指定的賬戶。
(二)管理人在受理后進行初審并與貸款銀行溝通對接后,若申請企業不符合續貸條件等原因,致使未能給予辦理的,管理人應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前告知申請人。
五、工作管理和監督措施
(一)管理人應建立應急資金檔案管理制度。賬戶存放銀行每月將存放、支用情況報送管理人。管理人每季度將賬戶收支情況報送縣財政局備案。
(二)縣財政局應加強應急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追蹤問效,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專項檢查。應急資金收取資金占用費的50%和全部存款利息作為資金管理人的運營費用,剩余50%的資金占用費由資金管理人每年年底核算,同時增加應急資金本金,并抄報縣財政局備案。由縣城建集團出臺績效獎懲辦法,加大對管理人的考核獎懲。
(三)各貸款機構應按《申請表》中的意見承擔按期足額續貸責任,確保符合貸款條件企業的到期貸款及時辦理轉貸。對于貸款機構未能按照續貸意見(企業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除外),或故意提供虛假同意續貸意見,致使應急資金不能及時足額收回的,應在應急資金使用天數屆滿日起3個工作日內承擔歸還補足責任,將應急資金按時轉入管理人指定的賬戶。
(四)申請人應按規定申請應急資金,并按資金用途使用資金,對于虛報、瞞報、騙取、挪用、不還資金的,將依法予以追回資金,同時對該申請人不再給予借用資金,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本規定由縣財政局會同縣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執行中若遇特殊情況需調整的,按調整后的管理規定執行。《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永春縣工貿企業應急轉貸基金暫行管理規定》(永政辦〔2014〕97號)同時廢止。本規定的內容,法律法規或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永春縣應急保障周轉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表
2.永春縣企業應急保障周轉專項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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