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0101-1500-2022-00056
- 備注/文號:永政辦〔2022〕42號
- 發布機構: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23
永政辦〔2022〕42號
桃城鎮人民政府、東平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永春縣陶瓷博物館項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永春縣陶瓷博物館項目土地征收實施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條例》《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確保永春縣陶瓷博物館項目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永春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土地征收實施方案。
一、原則
嚴格按照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規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妥善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嚴格執行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確保征地工作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
二、征地范圍
征收地塊涉及永春縣桃城鎮和東平鎮。具體范圍詳見用地紅線圖和現場界樁。
三、職責分工
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征收工作,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桃城鎮人民政府、東平鎮人民政府等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桃城鎮人民政府、東平鎮人民政府負責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登記等前期工作,負責實施轄區內的土地征收和墳墓遷移工作,負責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按規定時間交付土地,解決征地矛盾、民事糾紛,協助發放征地補償款。
自然資源局負責土地利用規劃、農轉用、征收地報批、公告,負責指導鄉鎮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登記工作,負責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解釋工作,監督征地補償費的支付和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的服務,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民政局負責落實被征地單位困難群眾的最低生活保障,配合做好征地區域墳墓的遷移、火化、骨灰寄存工作。
農業農村局負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的分配、核銷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調整工作。
財政局負責項目土地征收費用的審核,核定土地征收補償費總額。
司法局協助解決民事糾紛,保證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
所在村(居)委會協助做好征地動員工作,組織群眾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發放征地款,調解民事糾紛。
各相關單位必須按職責分工派員參加征地全過程工作,確保人員在崗在位。
四、征地補償標準
(一)耕地
1.一類區:39000元/畝(其中青苗補償費1500元/畝)
2.二類區:37050元/畝(其中青苗補償費1300元/畝)
(二)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
1.一類區:13880元/畝
2.二類區:13230元/畝
(三)非經濟林地
1.一類區:8250元/畝
2.二類區:7870元/畝
(四)未利用地
1.一類區:2250元/畝
2.二類區:2150元/畝
(五)果木及地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1.果、茶、林等補償標準:
名稱(單位) |
大 |
中 |
小 |
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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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枝(元/棵) |
500 |
300 |
100 |
5 |
|||||||
龍眼(元/棵) |
300 |
150 |
50 |
5 |
|||||||
紅柿(元/棵) |
300 |
150 |
50 |
5 |
|||||||
柑桔(元/棵) |
100 |
70 |
40 |
5 |
|||||||
雜果(元/棵) |
80 |
40 |
20 |
5 |
|||||||
香蕉(元/叢) |
20(大) |
10(小) |
|||||||||
丁竹(元/叢) |
20(大) |
10(小) |
|||||||||
毛、麻竹(元/支) |
2 |
||||||||||
山林(元/畝) |
700 |
||||||||||
茶園、油茶(元/畝) |
2000(成規模、有管理) |
700(零星) |
|||||||||
食用菌大棚畝(元/m2) |
95 |
||||||||||
苗圃遷移費(元/畝) |
5000 |
||||||||||
葡萄園遷移費(元/畝) |
20000 |
||||||||||
桉樹 |
種植時間(年)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
六年及六年以上3600元 |
||||
元/畝 |
1500 |
1800 |
2100 |
2600 |
3100 |
備注:雜果包括枇杷、番石榴、楊梅、芒果、梨、橄欖等。
2.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內容類別 |
結構 |
補償標準(其中230元為火化費) |
有主 |
水泥、石灰、石頭、成型墓 |
大的1000元/座、中的800元/座、小的600元/座 |
土墓 |
400元/座 |
|
無主 |
墳墓、甕金 |
300元/個 |
3.人飲工程補償標準
鍍鋅鋼管 |
塑料管 |
|||
型號 |
補償標準 |
型號 |
補償標準 |
|
4分 |
6.86元/ m |
4分 |
5.3元/ m |
|
6分 |
8.35元/ m |
6分 |
5.7元/ m |
|
1寸 |
11.5元/ m |
1寸 |
7.2元/ m |
|
1.5寸 |
14.36元/ m |
1.2寸 |
7.8元/ m |
|
2寸 |
22.1元/ m |
1.5寸 |
11.6元/ m |
|
3寸 |
36.8元/ m |
2寸 |
16元/ m |
|
無蓋蓄水池 |
100元/ m 3 |
3寸 |
26元/ m |
|
有蓋蓄水池 |
200元/ m 3 |
4寸 |
33元/ m |
|
|
80元/ m |
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種的青苗、苗木,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六)三桿遷移補償標準
1.電力桿線:按《福建省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鐵路、高速公路在建項目涉及電力有關問題協調會議紀要》(〔2009〕18號)精神執行,原則上原拆原遷并結合電力標準規范執行,電力部門因發展需要結合遷改提高標準部分的費用,由電力部門負擔;遷改方案要經雙方確認,工程造價套用相關定額、主材單價按當月發布的永春信息指導價進行編制;現場協調事宜由相關屬地鄉鎮政府負責,青苗補償、遷改涉及的征遷工作由電力公司負責。
2.國防光纜:按《福建省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重點工程建設征地軍用通信管線補償標準〉的通知》(閩重辦〔2009〕28號)執行。
3.架空通信光纜:6萬元/公里。
4.有線電視桿線:5萬元/公里。
5.地下光纜及通信電纜:15萬元/公里。
6.獨立的變壓器遷移:根據功率大小補償金額為3~6萬元/臺。
7.自來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輸送管道、天然氣管道,水閘、水壩、廣告牌(交通標志),市政路燈,通信基站設備、通信發射塔及配套設施等項目;按各有關行業、部門套用相關定額進行補償,如若存在爭議的部分可送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審核費用由提出方支付。
(七)安置小區用地征收參照本方案執行。
五、保障措施
1.為了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縣政府按征地面積1000元/畝撥付鄉鎮政府作為征地經費,按征地面積1000元/畝撥付縣土地收購儲備服務中心作為征地經費,按征地面積220元/畝撥付給勘測調查單位作為測量費,以上費用列入征地成本。
2.加大監督力度,實行全程監督,確保征地補償落實到位,防止征地過程中違法違規現象的產生。
永春縣陶瓷博物館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為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妥善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制訂本方案。
一、總則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嚴格依法征收、推進和諧征收,確保永春縣陶瓷博物館項目地塊建設項目順利進行,促進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二)征收范圍
東至道路和工業用地,西至333縣道和住宅用地,南至永仙公路,北至山。
具體征收范圍詳見永春縣陶瓷博物館項目征收紅線圖。
(三)補償方式
1.產權調換;
2.貨幣補償;
3.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
(四)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期限分為第一時段和第二時段兩個時段。
在第一時段開始之前,被征收人提前簽訂房屋征收協議并騰空房屋的,按本方案的規定予以獎勵。
(五)安置地點:公園壹號小區
建設標準:符合國家有關建設標準,裝修標準詳見附表六。
(六)征收工作實行“六公開、二監督”的制度
1.征收補償安置的有關政策規定公開;
2.征收安置工作程序公開;
3.被征收人原房屋的坐落、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公開;
4.被征收人征收驗收時間、選地順序公開;
5.安置地段、坐落、面積公開;
6.征收過渡、征收安置補償情況公開;
7.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七)實施單位
陶瓷博物館項目地塊所涉及的桃城鎮人民政府和東平鎮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征遷、安置、結算工作。
二、被征收房屋權屬認定原則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持有不動產權證或現行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地產為完全產權。
(二)為照顧被征收人利益,結合本片區實際情況,被征收人雖不具有前款規定的有效證件,但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騰空的,被征收房屋具有以下權屬證明之一,仍視為完全產權:
1.“土改”時,永春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權證》;
2.1986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公社(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基建的手續;
3.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至1998年12月3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縣政府批準使用耕地、鄉鎮政府批準使用非耕地基建的手續;
4.1999年1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縣政府批準使用土地基建的手續;
5.1998年12月31日前,縣級土地清查手續及發票(原件);
6.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7.縣財政局處置國有資產(房產)的拍賣手續。
(三)同一產權的被征收房屋持有多種權屬證明的,依最后取得的權屬證明作為認定依據。
三、違章建筑的認定處理
(一)違章建筑以地形圖、航拍圖、行政執法部門的立案記錄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為依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原則上不予以補償。
(二)如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的,根據下列情況按相應比例給予折扣補償,但不享受本方案規定的任何優惠和獎勵。
1.1982年4月30日永政〔1982〕289號、290號文頒布實施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積的90%給予補償。
2.1982年5月1日永政〔1982〕289號、290號文頒布實施后至1986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 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積的70%給予補償。
3.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 至1990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成 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積的50%給予補償。
4.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后至2005年9月30日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積的30%給予認定補償。
上述房屋的建筑年代,參考被征收人提供的有關依據(如建材發票、工資單等)或由村(社區)委會提供證明,由安征遷工 作組現場確認。被折扣掉的面積不予補償安置,不補貼材料費,且折扣后的面積不得享受本方案規定的優惠和獎勵。
(三)2005年9月30日縣城控制區控制個人建房后至2011年1月20日前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積給予適當材料費補貼(詳見下表,單位:元/m2),但不再給予任何補償安置及其他優惠獎勵。
樓面層 圍護砌筑 |
砼梁板 |
粘土木瓦 |
彩板瓦 |
毛氈、水泥瓦 |
磚 墻 |
400 |
350 |
250 |
200 |
簡易支撐 |
0 |
140 |
120 |
90 |
備注:磚墻圍護砌筑若無門窗、簡單水衛電照的每平方米扣除50元。 |
(四)2011年1月21日后的違章建筑,一律不予補償安置或材料費補貼。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認定原則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如對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有異議的,可向房屋主管部門申請認定。
五、被征收房屋權屬不明確的處理方法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永春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本條款所稱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指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證明合法所有權人或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的情形。
六、被征收房屋面積計算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l7986、1-2000)《房產測量規范》和建設部建住房〔2002〕74號文《關于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被征收房屋建筑 面積原則上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同時結合 2005年10月1日前地形圖、航拍圖以及具有測繪資質的測量單 位對房屋現狀實地測量數據。考慮本縣實際作如下補充:
(一)對本縣常見的舊式土木結構平屋中利用坡屋頂空間作 為閣樓層的建筑形式,當閣樓層與原房屋同時設計建造,其樓底 高度在2.2米以上,閣樓最低處凈高不低于1.8米的,按其使用面積50%計算建筑面積。
(二)屋面梯間層高2.2米(含2.2米)以上,風樓層高2.2米(含2.2米)以上,結構與主體同時建筑,可計算建筑面積;屋面梯間(風樓)為坡面最低處凈高不低于1.6米的,按50%計算建筑面積。
(三)舊式平屋古厝的內走廊和門廊按其使用面積100%計算建筑面積。
七、店面(經營性用房)的認定及面積計算方法
(一)店面(經營性用房)的認定依據:經規劃部門批準或產權登記為商業用途的經營性用房。
(二)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或產權登記未標明為商業用途,但 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房屋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根據建設年限按店面(經營性用房)用途給予分別認定補償:
1.有相應年度合法、有效的相關生產經營行政許可證照,
且行政許可證照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2.征收時仍在營業且連續經營三年以上;
3.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4.具備合法產權,具備開放式經營性店面結構的臨街第一層房屋(不包括梯間及后面房間)。
(三)被征收人將普通用房改為店面(經營性用房),但不符合上述第(二)款規定條件的,一律按原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予以認定,不按店面(經營性用房)用途給予認定補償。
(四)被征收人將普通用房用以經營電商的,其房屋不按店 面(經營性用房)用途給予認定補償,只按原房屋使用性質和用 途給予認定。
(五)店面(經營性用房)面積計算方法:以原建筑結構臨街或臨主要道路第一層第一自然問寬度乘以七米進深計算,進深不足七米的按實計算,超過七米的部分計入住宅面積。
八、被征收房屋、附著物和其他補償標準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照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定。
2005年9月30日前的違章建筑補償按附表一備注第3條的標準執行。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按附表一、二所列標準結合附表三執行。被征收人如對附表一、二、三所列的標準有異議的,按照上一條款的辦法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按評估結果作為房屋征收補償結算的依據,但安置房的安置價格需同時重新評估確定, 且不再享受本方案規定的其他優惠獎勵。
(三)建筑物構件及二次裝修補償標準
1.建筑物中水箱、化糞池、雨蓬、水落管、散水坡、檐口滴水線、燈具、衛生潔具等構件,以及作為裝飾的女兒墻、各種裝修板線等構件,不另估價,不予補償。
2.二次裝修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結算。
(四)未參與評估的附著物補償標準按附表四執行,另行結算。
(五)房屋四周垂直滴水外的空間,權屬資料載明清楚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計算補償,無權屬資料載明的按每平方米50元計算補償。
(六)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數,違章建筑面積不計算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1.搬遷補助費標準:
每平方米3元,房屋建筑面積低于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計算;店面每平方米5元。
2.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
(1)住宅每月每平方米4元計算,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2500
元,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計算(選擇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按剩余合法建筑面積結算);店面每月每平方米6元。
(2)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每戶在臨時過渡期間,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120%給予發放。房屋征收 部門提供臨時過渡房的,不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九、貨幣補償
(一)適用對象:有合法產權,無糾紛的被征收人。
(二)補償金額:包括經房地產評估機構確定的房屋征收補償費、空地及未參與評估的附屬物的補償費、室內二次裝修補償 費和搬遷補助費。
(三)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本方案規定的標準將搬遷補助費一次性發給被征收人,同時發放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四)結算方法:
1.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以評估公司確定的評估價值為標準進行結算。
2.單層平屋滴水及內埕補貼、空地及未參與評估的附屬物的賠償費、室內二次裝修補償費和搬遷補助費等,根據該戶的實際情況和可享受的優惠待遇按本方案規定的相關標準結算。
3.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房屋,經安征遷工作組驗收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在30日內一次性付清補償款。
十、產權調換
(一)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1.適用對象:補償面積[即原產權房屋建筑面積+(閣樓、梯間等可折算面積)+(優惠獎勵單層平房滴水、內埕可折算面積),下同]及照顧購買面積總和,在30平方米以上(含3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住房困難戶除外)補償面積及照顧購買面積在30平方米以下的,原則上采用貨幣補償。
2.保障措施: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或參照《永春縣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規定》(永政辦〔2018〕155號)的規定辦理。
3.結算辦法:
(1)按照“征一安一”的原則,安置房的安置價為1626元/平方米。
(2)按照“最接近戶型”的原則進行安置,選房時因安置房戶型、建筑結構原因,導致實際安置面積超過可安置面積(即 補償面積+照顧購買面積)的按以下辦法結算,擴購面積每戶原則上最高不得超過50平方米。
在20平方米以內的(含2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優惠價1780元結算;在20 ~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內的,每平方米按2080元結算;在30 ~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內的,每平方米按2480元結算;在40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內的,每平方米按2780元結算。
(3)安置房樓層差價款根據層次調節系數另行結算(層次調節系數詳見附表五),但該部分不再享受其他優惠、獎勵。
(4)照顧購買面積及優惠擴購面積參與安置選房后,未全部使用的剩余面積,不予補償。
(二)店面產權調換
1.適用對象:店面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原店面建筑面積在15 平方米以下的,采取貨幣補償。
2.店面選擇辦法按照本條第(五)款“選房辦法”執行。被征收人選擇一間店面后,原店面剩余面積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的,方可再選一間店面,其所選店面面積應符合本方案要求 。
3.按照“征一安一”的原則。店面安置價按3500元/平方米結算。
4.在享受本方案優惠獎勵的前提下,確因建筑結構等原因,允許每個產權戶優惠擴購店面,擴購面積不得超過20平方米。優惠擴購價格:超過應安置面積在5平方米以內的(含5平方米),按4000元/平方米結算;在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之間的,按4500元/平方米結算;在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之間的,按5500元/平方米結算;所選店面進深超過7米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結算,店面夾層按1200元/平方米結算。
5.優惠擴購面積參與安置選房后,若有剩余部分的,不予補償。
(三)選房辦法
1.選房實行圖紙選房的辦法。房屋動遷實行“先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先選房”的原則(詳見《永春縣陶瓷博物館項目地塊房屋征收簽訂協議搬遷騰空驗收須知》)
2.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書后,按規定時間以最接近產權調換面積選好安置房,并簽訂補充協議書。
3.被征收人有多處房屋、多本房產證的,應合并后參加選房。
4.權屬資料中載明共有產權部分,按析產協議分解到各產權人合并后參加選房。
5.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產權證的手續由房屋 征收部門協助辦理,被征收人應及時提供辦證時所需的有效證件和有關材料,辦理安置房產權證所需的稅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安置辦法
被征收人在公告發布時屬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 象,且選擇產權調換的,如自有房屋的建筑面積人均不足20平方米,按人均20平方米給予安置,補差價款可按縣民政部門確認的人均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標準等級分別給予適當減免:保障補助金615~815元(含615元)的減免100%,保障補助金415~615元(含415元)的減免75%,保障補助金215~415元(含215元) 的減免50%,保障補助金215元以下的減免25%。安置房面積超過人均2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按本條第(一)款第3 項執行。
(五)搬遷過渡補助辦法
1.過渡方式:①自行過渡②周轉房過渡,自行過渡確有困難的,可申請臨時周轉房用于過渡。使用臨時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所有面積不予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2.過渡期限: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過渡期限自簽約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超過簽約期限簽訂協議搬遷的,過 渡期限自搬遷之日起開始計算,對被征收房屋實行期房產權調換 的,過渡期限為3年。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門從逾期之月起 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費。
3.根據標準一次性發給被征收人兩次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每3個月發放一次。
4.被征收人未按要求辦理入戶安置手續的,從發出交房通知第二個月起,房屋征收部門不再支付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費。
(六)除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獎勵金外,其他補償款留待選房安置時一并結算。
十一、被征收人的戶的認定
原則上按產權戶認定。但在實施征收中涉及到他人共有的產權時,按照以人為本及尊重當地民俗習慣的原則,被征收房屋可以按產權戶與常住自然戶相結合給予研究。
(一)原房屋登記產權人已經去世的,按《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繼承。
(二)原房屋登記產權人健在的,可根據其居住在本征收區域內常住戶口的情況,按最大輩份繼承人的戶口本及婚姻登記情況按自然戶給予確定。
十二、住房困難戶的認定標準
(一)住房困難戶是指居住在本征收區域內常住戶口的社區原村民及共同居住直屬人口,且在縣城規劃區域內沒有其它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且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進行安置。
(二)人均建筑面積等于被征收人所有房屋總建筑面積除以該戶人口數量。
(三)人口數量的認定原則為
1.征收區域內常住戶口的村莊原村民及共同居住直屬人口;
2.在校大中專生;
3.現役士官和義務兵;
4.在刑在押人員。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計入住房困難戶人口數:
1.政策外生育處理未到位的人員;
2.各單位認為不應計入的其他戶(人)口。
十三、公共建筑或企事業單位房屋
公共建筑或企事業單位房屋征收補償原則上采用貨幣補償。
十四、優惠獎勵辦法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的,經安征遷工作組驗收確認后,按下列情況給予優惠或獎勵。
(一)在正式征收決定公告前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的(以下稱提前搬遷時段),除按征收期限第一時段優惠獎勵外, 每戶再增加2000元的獎勵。 同一產權人在征收區域內擁有多處產權房屋,應視為一戶進行獎勵。
(二)優惠或獎勵辦法:
1.產權調換方式
(1)補差價優惠或獎勵辦法:
期限 |
店 面 |
住 宅 |
搬遷獎勵(元/戶) |
|||
補差價減免率 |
獎勵金(元/m2) |
房屋總層數 |
獎勵金(元/m2) |
補差價減免率 |
||
第一時間 |
100% |
400 |
單層式 |
400 |
100% |
3000 |
二層式 |
150 |
70% |
||||
三層式 |
80 |
60% |
||||
四層式 |
60 |
50% |
||||
五層式及以上 |
50 |
40% |
||||
第二時間 |
50% |
100 |
單層式 |
200 |
80% |
1000 |
二層式 |
80 |
50% |
||||
三層式 |
60 |
40% |
||||
四層式 |
50 |
30% |
||||
五層式及以上 |
40 |
20% |
||||
備注 |
1、上述獎勵金以被征收房屋經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數。 2、同一產權人在征收區域內擁有多處產權房屋應視為一戶進行獎勵。 3、總層數按各層垂直投影的建筑面積計算,頂層建筑面積小于 |
(2)照顧購買
被征收房屋屬單層平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經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的15%給予安置價照顧購買(不包括滴水、內埕、閣樓);屬二層式樓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經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的7%給予安置價照顧購買。照顧購買價格按所選安置房安置價1626元/平方米結合層次調節系數進行結算,但該部分不再享受其他優惠、獎勵。
(3)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房屋征收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的住房困難戶,經公示無異議后按人均2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標準給予補足安置,補足面積部分按所選安置房安置價1626元/m2 結合層次調節系數進行結算;超過應安置面積的按第十條第(一)款第3項執行。
2.貨幣補償方式
(1)獎勵辦法
期限 |
店面 (元/m2) |
住 宅 |
搬遷獎勵 (元/戶) |
|
被征收房屋總層數 |
獎勵金(元/m2) |
|||
第一時間 |
500 |
單層式 |
500 |
3000 |
二層式 |
200 |
|||
三層式 |
150 |
|||
四層式 |
100 |
|||
五層式及以上 |
80 |
|||
第二時間 |
200 |
單層式 |
260 |
1000 |
二層式 |
100 |
|||
三層式 |
80 |
|||
四層式 |
60 |
|||
五層式及以上 |
50 |
|||
備注 |
1、上述獎勵金以被征收房屋經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數。 2、同一產權人在征收區域內擁有多處產權房屋應視為一戶進行獎勵。 3、總層數按各層垂直投影的建筑面積計算,頂層建筑面積小于 |
(2)在規定的第一時間內簽訂協議的再按原合法產權面積部分給予每平方米搬遷獎勵200元。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紅線范圍內持有完整用地手續未基建的或未建設至批準層數的可按下列標準給予照顧購買。
1.持有完整用地手續未基建的,獲批準的建筑占地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下的,按120平方米給予照顧購買(獲批準建筑面積小于120 平方米的按實計算);獲批準的建筑占地面積超過70平方米以上的,以每宗建筑占地面積按70平方米為基數計算, 按增加的的建筑占地面積除以70(基準占地面積)所得的比例乘以120(建筑面積)給予照顧購買新增安置房面積,新增購買安置房建筑面積=120* (原批準建筑占地面積-70) /70。照顧購買價格按安置房安置價1626元/m2結合層次調節系數進行結算。
2.持有完整用地手續未建設至批準層數的,其獲批準的可 建建筑面積與已建建筑面積差額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含 120平方米)的,按實際差額建筑面積給予照顧購買;差額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上的, 按120平方米給予照顧購買。 照顧購買價格按優惠價2180元/m2 結合層次調節系數進行結算。
(四)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的可優惠計算被征收面積,但該部分不再享受其他優惠獎勵。
1.單層平屋的外滴水及內埕(內天井)面積按50%計算建筑面積。
2.陽臺被折半的建筑面積。
(五)住房困難戶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的,如在選房時家庭人口數量合法增加的,可按選房時的家庭人口數量計算。
(六)老人生活補助,自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至通知回遷安置之日止,戶籍在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不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離、退休人員),如按時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的,自年滿70周歲當月起,每人每月給予80元生活費補助;年滿80周歲當月起,每人每月給予100元生活費補助。
十五、其他
(一)本方案僅適用于永春縣陶瓷博物館項目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不作為其他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依據。
(二)在本項目征遷中普遍存在的個人建房其他問題,本著尊重歷史的原則,由永春縣陶瓷博物館地塊征遷項目指揮部集體研究決定。
(三)安置小區用地征收參照本方案執行。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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