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0101-1500-2022-00072
- 備注/文號:永政辦〔2022〕52號
- 發布機構: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0-13
永政辦〔2022〕52號
達埔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現將《永春縣農產品集中加工區達埔片區項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0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永春縣農產品集中加工區達埔片區項目土地征收實施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條例》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閩政〔2004〕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以及《永春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永春縣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永政文〔2017〕29號)精神,為維護被征地群眾的切身利益,促進永春經濟可持續健康發展,確保永春縣農產品集中加工區達埔片區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原則
嚴格按照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規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嚴格執行補償標準,堅持公平、公正、公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二、征地范圍
具體范圍以永春縣農產品集中加工區達埔片區項目建設用地的紅線圖和現場界樁為準。
三、職責分工
縣政府負責實施土地征收工作,各成員單位密切配合,扎實推進項目安征遷工作。縣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財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部門和達埔鎮人民政府等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達埔鎮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協調各村轄區內的土地征收和墳墓遷移工作,并負責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以及丈量登記;按規定時間交付土地;解決征地矛盾、民事糾紛,協助發放征收補償款。
自然資源局:負責土地利用規劃、農轉用、征用地報批、公告,負責指導達埔鎮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登記工作,負責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解釋工作,監督征地補償安置費的支付及管理。
人社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就業服務以及社會保障。
民政局:負責被征地單位困難群眾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配合做好征地區域墳墓的遷移、火化、骨灰寄存業務工作。
農業農村局:負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的分配、核銷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調整工作。
財政局:負責項目建設土地征收費用的審核,核定土地征收補償費總額。
林業局:負責對沿途需征收的林地報批工作,協助達埔鎮處理林權糾紛等工作。
司法局:協助指導調處民事糾紛,保證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
有關村委會:負責協助作好征地動員、召開有關會議、組織群眾參加土地、房屋丈量、登記,及時反映征地具體情況,協助調解民事糾紛。
各相關單位必須按職責分工派員參加征地全過程工作,確保人員在崗在位。
四、農民利益保護
1.鼓勵農戶將征地補償費收入集中投入村級標準廠房及生活配套設施建設,同時還可吸收村集體自有資金、村民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和社會資金參股建設;建立健全村級標準廠房經營管理制度,保證集體財產用之有道,防止集體資金流失,保障農民利益。
2.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的監管,確保專款專用。支付給農民個人的部分,要引導其投向生產性支出,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土地補償費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部分,應納入公積金管理,不得分配到戶,也不得列為集體經濟債務清償資金。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必須足額發放到所有權人,禁止任何形式的克扣或提成。
五、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1.耕地:37050元/畝(含青苗補償費1300元/畝)。
2.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13230元/畝。
3.非經濟林地:7870元/畝。
4.未利用地:2150元/畝。
5.果木及地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
⑴果、茶、林、竹等補償標準。
名稱(單位) |
大 |
中 |
小 |
苗 |
|||||||
荔枝(元/棵) |
500 |
300 |
100 |
5 |
|||||||
龍眼(元/棵) |
300 |
150 |
50 |
5 |
|||||||
紅柿(元/棵) |
300 |
150 |
50 |
5 |
|||||||
柑桔(元/棵) |
100 |
70 |
40 |
5 |
|||||||
雜果(元/棵) |
80 |
40 |
20 |
5 |
|||||||
香蕉(元/叢) |
20(大) |
10(小) |
|||||||||
丁竹(元/叢) |
20(大) |
10(小) |
|||||||||
毛、麻竹(元/支) |
2 |
||||||||||
山林(元/畝) |
700 |
||||||||||
茶園(元/畝) (鐵觀音、佛手、水仙等) |
2000(成規模、有管理) |
700(零星) |
|||||||||
食用菌大棚 (元/m2) |
95 |
||||||||||
苗圃遷移費(元/畝) |
5000 |
||||||||||
葡萄園遷移費(元/畝) |
20000 |
||||||||||
桉樹 |
種植時間(年)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
六年及六年以上3600元 |
||||
元/畝 |
1500 |
1800 |
2100 |
2600 |
3100 |
||||||
備注:①雜果包括枇杷、番石榴、楊梅、芒果、梨、橄欖等。
②名貴樹種或規模苗木等特殊情況進行個案協調處置。
⑵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內容類別 |
結構 |
補償標準(其中230元為火化費) |
有主 |
水泥、石灰、石頭、 成型墓 |
大的1000元/座、中的800元/座、小的600元/座 |
土墓 |
400元/座 |
|
無主 |
墳墓、甕金 |
300元/個 |
⑶土地地上附屬物的認定原則
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種的青苗、苗木,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6.人飲工程補償標準
鍍鋅鋼管(元/m) |
塑料管(元/m) |
||
型號 |
標準 |
型號 |
標準 |
4分 |
6.86 |
4分 |
5.3 |
6分 |
8.35 |
6分 |
5.7 |
1寸 |
11.5 |
1寸 |
7.2 |
1.5寸 |
14.36 |
1.2寸 |
7.8 |
2寸 |
22.1 |
1.5寸 |
11.6 |
3寸 |
36.8 |
2寸 |
16 |
蓄水池(m3)無蓋 |
100 |
3寸 |
26 |
蓄水池(m3)有蓋 |
200 |
4寸 |
33 |
直徑 |
80 |
7.線桿、管道遷移補償標準
(1)電力桿線:原則上原拆原遷并結合電力標準規范執行,電力部門因發展需要結合遷改提高標準部分的費用,由電力部門負擔;遷改方案要經雙方確認,工程造價套用相關定額、主材單價按當月發布的永春信息指導價進行編制;現場協調事宜由相關屬地鄉鎮政府負責,青苗補償、遷改涉及的征遷工作由電力公司負責。
(2)國防光纜:按《福建省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
印發〈福建省重點工程建設征地軍用通信管線補償標準〉的通知》(閩重辦〔2009〕28號)執行。
(3)架空通信光纜:6萬元/公里。
(4)有線電視桿線:5萬元/公里。
(5)地下光纜及通信電纜:15萬元/公里。
(6)獨立的變壓器遷移:根據功率大小補償金額為3-6萬元/臺。
(7)自來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輸送管道、天然氣管道,水閘、水壩、廣告牌(交通標志),市政路燈,通信基站設備、通信發射塔及配套設施等項目;按各有關行業、部門套用相關定額進行補償,如若存在爭議的部分可送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審核費用由提出方支付。
8.安置用地征收參照本方案執行。
六、保障措施
1.為了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縣政府按征地面積1000元/畝撥付達埔鎮政府作為征地經費,按征地面積220元/畝撥付達埔鎮政府并由鎮政府撥付給勘測調查單位作為測量費和技術服務費,按征地面積1000元/畝撥付縣土地收購儲備服務中心作為征地經費,以上費用列入征地征收成本。
2.紀檢監察部門加大監督力度,實行全程監督,確保征地征收補償落實到位,防止征遷過程中違法違規現象的產生。
以上方案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未盡事項按有關法規處理。
永春縣農產品集中加工區達埔片區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一、總則
(一)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福建省土地管理條例》;
3.《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
4.相關法律、法規及配套政策。
(二)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本區征收補償安置原則上采用“一戶一宅安置用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三)適用范圍、征遷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永春縣農產品集中加工區達埔片區項目,不作為其它項目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征遷范圍:具體范圍詳見永春縣農產品集中加工區達埔片區項目的征收紅線圖。
(四)征收安置工作實行“六公開、二監督”的制度。
(1)征收補償安置的有關政策規定公開;
(2)征收安置工作程序公開;
(3)被征收人原房屋的坐落、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公開;
(4)被征收人征收驗收時間、選地順序公開;
(5)安置地段、坐落、面積公開;
(6)征收過渡、征收安置補償情況公開;
(7)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五)實施單位:達埔鎮人民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二、被征收房屋面積的計算方式
1.建筑占地面積按建筑物外墻及陽臺的垂直投影面積計算。天井、內埕不計算建筑占地面積。建筑總用地面積包括建筑占地面積及周圍空地面積。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7986\1-2000)《房產測量規范》和建設部建住房[2002]74號《關于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被征遷人對本方案所列價格無異議、按期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的,有下列情況的可按下述優惠辦法計算征遷建筑面積
(1)建筑面積的計算以建筑物的外墻算起,陽臺按50%計算建筑面積。
(2)平屋外墻至滴水線的面積按50%計算建筑面積。
(3)平屋的天井、內埕可按50%計算建筑面積。
(4)對于我縣常見的舊式土木結構平屋中,利用坡屋頂空間作為閣樓的(與主體房屋同時建的),其樓底層高度在2.2米以上,閣樓最低處凈高不低于1.8米時,閣樓按其使用面積的50%計算建筑面積。
(5)通往屋面的風樓,其層高低于2.2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按附屬物給予補償;層高超過2.2米(含2.2米)的,按100%計算征收面積。
三、被征收房屋權屬認定原則
1.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持有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房地產為完全產權;
2.為照顧被征收人利益,結合本片區實際情況,雖不具有前款有效證件,但在征收公告規定期限內簽定協議并完成搬遷騰空的,被征收房屋具有以下手續之一的仍視為完全產權:
⑴持有“土改”時縣級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
⑵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發實施前經公社(鄉鎮)批準基建的房屋;
⑶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至1998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前,經縣政府批準使用耕地基建的房屋,或經鄉鎮政府批準使用非耕地基建的房屋;
⑷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后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基建的房屋;
⑸持有1998年12月31日前縣土地清查手續及發票(原件)的房屋,或持有鄉鎮政府土地清理手續及發票(原件)的房屋。
⑹持有縣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手續的房屋。
⑺持有縣財政處置國有資產(房產)拍賣手續的房屋。
3.同一產權的被征收房屋持有多種相關手續的,依最后取得的手續作為認定依據。
4.項目征收土地啟動公告發布后搶建的房屋及附屬物,一律不予補償及安置。通告發布前,由于歷史原因,沒有合法手續的房屋,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由項目業主、鄉鎮政府等相關部門共同確認處理。。
四、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標準
1.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附表一、附表二評估確定,室內二次裝修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確定。房屋附屬物及其他構筑物的補償參照附表三。
2.房屋征收不需要安置的實行貨幣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其中被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標準按省自然資源廳批準的征用同類土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地上建筑物按上一條款執行);貨幣補償項目包括地上建筑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補償費、附屬物補償款、搬遷費和搬遷獎勵等。
3.宮廟的地上建筑物按兩倍給予補償。
五、征收安置采用“一戶一宅,安置用地,就近安置,自行建設”的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后還有其他住宅且人均建筑占地面積達到15平方米以上的,原則上不再安置住宅用地。
2.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有多處房屋、多本產權證的應合并為一戶。
3.權屬資料中記載的共有產權部分,按析產協議分解到各產權人合并后參與安置。
4.安置用地原則上要求征收建筑占地面積35㎡以上者方可參加安置。被征收人建筑占地面積在35~70㎡(含70m)的,按60㎡安置;在70~80㎡(含80㎡)的,按70㎡安置;在80~100㎡(含100㎡)的,按80㎡安置;在100~130㎡(含130㎡)的,按100㎡安置;超過130㎡的按120㎡安置。
5.被征收建筑占地面積在35㎡以下者,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但屬于住房困難戶的(指戶籍在征收區域內的常住人口在所在鄉鎮沒有房屋),經申請并公示后無異議的可以安置住宅用地。
6.拆遷安置用地費用計算標準
⑴被征收戶可以用原征收房屋建筑總用地面積與新安置的房屋建筑總用地面積相抵扣,抵扣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原地類補償標準結算,抵扣后新安置的建筑總用地面積超過原房屋建筑總用地面積10㎡(含10㎡)以內的按70元/㎡結算,在10~20㎡(含20㎡)的部分按80元/㎡結算,在20~30㎡(含30㎡)的部分按90元/㎡結算,超過30㎡的部分按100元/㎡結算。被征收人屬民政部門認定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給予適當減免。
⑵被拆遷人需擴購建筑占地面積的,應向所在鄉鎮政府提出申請并經同意后,方可擴購,其擴購地的面積及價格由鄉鎮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
六、征收安置選地
動遷中實行“先簽定協議搬遷騰空先選地”的原則,在征收公告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搬遷完畢后,由征收人發給被征收人的選擇安置用地的順序號(如遇多人同時搬遷完畢,同時要求驗收的以抽簽確定順序),憑順序號的先后在指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依次選地。
七、房屋搬遷獎勵
在規定時間內提前簽訂協議并完成房屋搬遷的給予按建筑占地面積150元/㎡給予獎勵,按期簽訂協議并完成房屋搬遷的給予按建筑占地面積100元/㎡獎勵,逾期簽訂協議或未完成房屋搬遷的不給予獎勵。每一產權戶提前搬遷獎勵最高不超過五萬元,按期搬遷獎勵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八、安置地的五通一平
安置分集中安置和零星安置兩種。集中安置用地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積1:2.5計算,零星安置用地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積1:1.5計算;“五通一平”等基礎設施費用按120元/㎡計算,超過部分(包括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等不可預見費用)按實結算,由鄉鎮政府負責實施,所需費用由項目業主撥給。
九、搬遷費
按建筑面積3元/㎡·次計算,按2次發給。臨時過渡費按建筑面積4元/㎡·月計算,集中安置按15個月一次性發給;零星安置按12個月一次性發給。
十、公共建筑或企事業單位房屋征收補償原則上采用貨幣補償。
十一、被征收人的建房手續由征收人協助辦理,有關稅費由被征收人自行負責。
十二、本方案未盡事宜,按有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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