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0101-1500-2023-00032
- 備注/文號:永政辦〔2023〕27號
- 發布機構: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04
永政辦〔2023〕27號
桃城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永春縣探花山低效工業用地片區改造項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4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永春縣探花山低效工業用地片區改造項目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確保永春縣探花山低效工業用地片區改造項目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永春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一、原則
嚴格按照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規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妥善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嚴格執行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確保征地工作公開、公正、公平地進行。
二、征地范圍
征收地塊位于桃城鎮榜頭社區。具體范圍詳見用地紅線圖和現場界樁。
三、職責分工
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征收工作,自然資源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桃城鎮人民政府等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桃城鎮人民政府負責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登記等前期工作,負責實施轄區內的土地征收和墳墓遷移工作,負責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按規定時間交付土地,解決征地矛盾、民事糾紛,協助發放征地款。
自然資源局負責土地利用規劃、農轉用、征收土地報批、公告,負責指導鄉鎮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登記工作,負責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解釋工作,監督征地補償費的支付和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的服務,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民政局負責落實被征地單位困難群眾的最低生活保障,配合鄉鎮政府做好征地區域墳墓的遷移、火化、骨灰寄存工作。
農業農村局負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的分配、核銷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調整工作。
財政局負責征地補償總費用的審核,核定征地補償費總額。
司法局協助解決民事糾紛,保證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
所在村(居)委會協助做好征地動員工作,組織群眾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發放征地款,調解民事糾紛。
各相關單位必須按職責分工派員參加征地全過程工作,確保人員在崗在位。
四、征地補償標準
(一)耕地
1.一類區:39000元/畝(其中青苗補償費1500元/畝)
2.二類區:37050元/畝(其中青苗補償費1300元/畝)
(二)果園和其他經濟林地
1.一類區:13880元/畝
2.二類區:13230元/畝
(三)非經濟林地
1.一類區:8250元/畝
2.二類區:7870元/畝
(四)未利用地
1.一類區:2250元/畝
2.二類區:2150元/畝
(五)果木及地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1.果、茶、林等補償標準:
名稱(單位) |
大 |
中 |
小 |
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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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枝(元/棵) |
500 |
300 |
100 |
5 |
|||||||
龍眼(元/棵) |
300 |
150 |
50 |
5 |
|||||||
紅柿(元/棵) |
300 |
150 |
50 |
5 |
|||||||
柑桔(元/棵) |
100 |
70 |
40 |
5 |
|||||||
雜果(元/棵) |
80 |
40 |
20 |
5 |
|||||||
香蕉(元/叢) |
20(大) |
10(小) |
|||||||||
丁竹(元/叢) |
20(大) |
10(小) |
|||||||||
毛、麻竹(元/支) |
2 |
||||||||||
山林(元/畝) |
700 |
||||||||||
茶園、油茶(元/畝) |
2000(成規模、有管理) |
700(零星) |
|||||||||
食用菌大棚畝(元/M2) |
95 |
||||||||||
苗圃遷移費(元/畝) |
5000 |
||||||||||
葡萄園遷移費(元/畝) |
20000 |
||||||||||
桉樹 |
種植時間(年)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
六年及六年以上3600元 |
||||
元/畝 |
1500 |
1800 |
2100 |
2600 |
3100 |
||||||
備注:雜果包括枇杷、番石榴、楊梅、芒果、梨、橄欖等。
2.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內容類別 |
結構 |
補償標準(其中230元為火化費) |
有主 |
水泥、石灰、石頭、成型墓 |
大的1000元/座、中的800元/座、小的600元/座 |
土墓 |
400元/座 |
|
無主 |
墳墓、甕金 |
300元/個 |
3.地上建筑物及構筑物按照評估公司的評估價給予補償。
4.人飲工程補償標準
鍍鋅鋼管 |
塑料管 |
|||
型號 |
補償標準 |
型號 |
補償標準 |
|
4分 |
6.86元/M |
4分 |
5.3元/M |
|
6分 |
8.35元/M |
6分 |
5.7元/M |
|
1寸 |
11.5元/M |
1寸 |
7.2元/M |
|
1.5寸 |
14.36元/M |
1.2寸 |
7.8元/M |
|
2寸 |
22.1元/M |
1.5寸 |
11.6元/M |
|
3寸 |
36.8元/M |
2寸 |
16元/M |
|
無蓋蓄水池 |
100元/ M3 |
3寸 |
26元/M |
|
有蓋蓄水池 |
200元/ M3 |
4寸 |
33元/M |
|
|
80元/M |
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種的青苗、苗木,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六)三桿遷移補償標準:
1.電力桿線:按《福建省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鐵路、高速公路在建項目涉及電力有關問題協調會議紀要》(〔2009〕18號)精神執行,原則上原拆原遷并結合電力標準規范執行,電力部門因發展需要結合遷改提高標準部分的費用,由電力部門負擔;遷改方案要經雙方確認,工程造價套用相關定額、主材單價按當月發布的永春信息指導價進行編制;現場協調事宜由相關屬地鄉鎮政府負責,青苗補償、遷改涉及的征遷工作由電力公司負責。
2.國防光纜:按《福建省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重點工程建設征地軍用通信管線補償標準〉的通知》(閩重辦〔2009〕28號)執行。
3.架空通信光纜:6萬元/公里。
4.有線電視桿線: 5萬元/公里。
5.地下光纜及通信電纜:15萬元/公里。
6.獨立的變壓器遷移:根據功率大小補償金額為3~6萬元/臺。
7.自來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輸送管道、天然氣管道,水閘、水壩、廣告牌(交通標志),市政路燈,通信基站設備、通信發射塔及配套設施等項目;按各有關行業、部門套用相關定額進行補償,如若存在爭議的部分可送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審核費用由提出方支付。
五、保障措施
1.為了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縣政府按征地面積1000元/畝撥付鄉鎮政府作為征地經費,按征地面積1000元/畝撥付縣土地收購儲備服務中心作為征地經費,按征地面積220元/畝撥付給勘測調查單位作為測量費,以上費用列入征地成本。
2.加大監督力度,實行全程監督,確保征地補償落實到位,防止征地過程中違法違規現象的產生。
永春縣探花山低效工業用地片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方案
為維護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妥善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制訂本方案。
一、總則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嚴格依法征收、推進和諧征收,確保永春縣探花山低效工業用地片區改造項目順利進行,促進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二)征收范圍
地塊位于永春縣榜頭社區,具體征收范圍詳見項目征收紅線圖。
(三)補償方式
本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
(四)征收工作實行“五公開、二監督”的制度
1.征收補償安置的有關政策規定公開;
2.征收安置工作程序公開;
3.被征收人原房屋的坐落、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公開;
4.被征收人征收驗收時間公開;
5.征收安置補償情況公開;
6.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五)征收實施單位
本項目由桃城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二、被征收房屋權屬認定原則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持有不動產權證或現行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地產為完全產權。
(二)為照顧被征收人利益,結合本片區實際情況,被征收人雖不具有前款規定的有效證件,但在規定時限內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騰空的,被征收房屋具有以下權屬證明之一,仍視為完全產權:
1.“土改”時,永春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權證》;
2.1986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公社(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基建的手續;
3.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至1998年12月3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縣政府批準使用耕地、鄉鎮政府批準使用非耕地基建的手續;
4.1999年1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縣政府批準使用土地基建的手續;
5.1998年12月31日前,縣級土地清查手續及發票(原件);
6.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7.縣財政局處置國有資產(房產)的拍賣手續。
(三)同一產權的被征收房屋持有多種權屬證明的,依最后取得的權屬證明作為認定依據。
三、違章建筑的認定處理
(一)違章建筑以地形圖、航拍圖、行政執法部門的立案記錄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為依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原則上不予以補償。
(二)如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的,根據下列情況按相應比例給予折扣補償,但不享受本方案規定的任何優惠和獎勵。
1.1982年4月30日永政〔1982〕289號、290號文頒布實施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積的90%給予補償。
2.1982年5月1日永政〔1982〕289號、290號文頒布實施后至1986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 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積的70%給予補償。
3.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 至1990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成 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積的50%給予補償。
4.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后至2005年9月30日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積的30%給予認定補償。
上述房屋的建筑年代,參考被征收人提供的有關依據(如建材發票、工資單等)或由村(社區)委會提供證明,由安征遷工 作組現場確認。被折扣掉的面積不予補償安置,不補貼材料費,且折扣后的面積不得享受本方案規定的優惠和獎勵。
(三)2005年9月30日縣城控制區控制個人建房后至2011年1月20日前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前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建筑面積給予適當材料費補貼(詳見下表,單位:元/m2),但不再給予任何補償安置及其他優惠獎勵。
樓面層 圍護砌筑 |
砼梁板 |
粘土木瓦 |
彩板瓦 |
毛氈、水泥瓦 |
磚 墻 |
400 |
350 |
250 |
200 |
簡易支撐 |
0 |
140 |
120 |
90 |
備注:磚墻圍護砌筑若無門窗、簡單水衛電照的每平方米扣除50元。 |
(四)2011年1月21日后的違章建筑,一律不予補償安置或材料費補貼。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認定原則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如對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有異議的,可向房屋主管部門申請認定。
五、被征收房屋權屬不明確的處理方法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永春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本條款所稱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指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證明合法所有權人或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的情形。
六、被征收房屋面積計算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l7986、1-2000)《房產測量規范》和建設部建住房〔2002〕74號文《關于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被征收房屋建筑 面積原則上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同時結合 2005年10月1日前地形圖、航拍圖以及具有測繪資質的測量單 位對房屋現狀實地測量數據。考慮本縣實際作如下補充:
(一)對本縣常見的舊式土木結構平屋中利用坡屋頂空間作 為閣樓層的建筑形式,當閣樓層與原房屋同時設計建造,其樓底 高度在2.2米以上,閣樓最低處凈高不低于1.8米的,按其使用面積50%計算建筑面積。
(二)屋面梯間層高2.2米(含2.2米)以上,風樓層高2.2米(含2.2米)以上,結構與主體同時建筑,可計算建筑面積;屋面梯間(風樓)為坡面最低處凈高不低于1.6米的,按50%計算建筑面積。
(三)舊式平屋古厝的內走廊和門廊按其使用面積100%計算建筑面積。
七、被征收房屋、附著物和其他補償標準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照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定。
(二)建筑物構件及二次裝修補償標準
1.建筑物中水箱、化糞池、雨蓬、水落管、散水坡、檐口滴水線、燈具、衛生潔具等構件,以及作為裝飾的女兒墻、各種裝修板線等構件,不另估價,不予補償。
2.二次裝修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結算。
(三)未參與評估的附著物補償標準按附表二執行,另行結算。
(四)房屋四周垂直滴水外的空間,權屬資料載明清楚的每平方米按100元計算補償,無權屬資料載明的按每平方米50元計算補償。
(五)搬遷補助費和停業停產損失補償費: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騰空搬遷的工業企業,參照《關于推進城鎮低效工業用地再開發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永委〔2022〕15號)文件規定,按照評估價格(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的5%給予補貼,作為企業的搬遷補助費和停業停產損失補償費。
八、貨幣補償
(一)適用對象:有合法產權,無糾紛的被征收人。
(二)補償金額:包括經房地產評估機構確定的房屋征收補償費、空地及未參與評估的附屬物的補償費、室內二次裝修補償 費和搬遷補助費。
(三)搬遷補助費:按照本方案規定的標準將搬遷補助費一次性發給被征收人。
(四)結算方法:
1.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以評估公司確定的評估價值為標準進行結算。
2.空地及未參與評估的附屬物的賠償費、室內二次裝修補償費和搬遷補助費等,根據該戶的實際情況和可享受的優惠待遇按本方案規定的相關標準結算。
3.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房屋,經安征遷工作組驗收后,在30日內一次性付清補償款。
九、被征收人的戶的認定
原則上按產權戶認定,但在實施征收中涉及到他人共有的產權時,按照以人為本及尊重當地民俗習慣的原則,被征收房屋可以按產權戶與常住自然戶相結合給予研究。
(一)原房屋登記產權人已經去世的,按《繼承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繼承。
(二)原房屋登記產權人健在的,可根據其居住在本征收區域內常住戶口的情況,按最大輩份繼承人的戶口本及婚姻登記情況按自然戶給予確定。
十、公共建筑或企事業單位房屋
公共建筑或企事業單位房屋征收補償原則上采用貨幣補償。
十一、其他
(一)本方案僅適用本項目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不作為其他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依據。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三)本方案涉及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事項由永春縣自然資源局和永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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