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0101-1500-2024-00082
- 備注/文號:永政〔2024〕52號
- 發布機構:永春縣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條例》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第10號令)等有關規定,2024年10月30日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閩政地〔2024〕558號),決定征收我縣土地3.9675公頃作為永春縣2023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建設用地,現將征收土地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和用途
永春縣2023-57號地塊規劃用途為工業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
同意將農用地3.5743公頃(其中耕地0.9495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征收永春縣蘇坑鎮嵩溪村水田0.9495公頃、園地2.0949公頃、林地0.0751公頃、草地0.059公頃、其他農用地0.3958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3932公頃,合計征收集體所有土地3.9675公頃。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
(一)根據《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3〕53號)以及《永春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永政文〔2023〕80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乘以地類調整系數計算。蘇坑鎮嵩溪村征地區片綜合地價57萬元/公頃,地類調整系數分別為耕地1.0、園地0.5、林地0.5、其他草地0.5、農村道路1.0、田坎1.0、建設用地1.0。
(二)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補償標準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批復》(泉政函〔2024〕81號)以及《永春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永春縣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永政規〔2024〕4號)文件執行。該項目未涉及房屋拆遷。
(三)本次征地涉及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本次征地無需安置農業人口。根據《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規定,符合《永春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文〔2018〕151號)、《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永政辦〔2019〕64號)、《永春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應劃轉安置補助費標準的通知》等規定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范圍,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籌資標準,統一養老保障待遇,由當地鄉鎮、社保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四、其他相關事項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實施征地單位為蘇坑鎮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蘇坑鎮人民政府辦理征收補償費用核對。逾期未辦理的,按征地具體實施單位征地調查現狀成果和補償協議書支付補償費。征地具體實施單位應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并收集征地拆遷等相關土地權屬證件到縣有關部門辦理權屬注銷登記。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如對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復有異議的,請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對本通告有異議的,請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逾期不申請復議的,視為放棄。
(三)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凡搶栽、搶種、搶建的各類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特此通告。
永春縣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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