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0103-3000-2024-00010
- 備注/文號:永財農〔2024〕15號
- 發布機構:永春縣財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9
永財農〔2024〕1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相關單位、相關企業: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 12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閩財規〔2023〕27號)文件要求,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農業糧食生產資金管理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耕地地力保護補貼
1.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原則,嚴格規范使用補貼資金,實行補貼兌付“一卡通”制度,確保專款專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虛報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不得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用補貼資金抵扣各種債務和欠款。鄉鎮村應及時更新補助對象變更信息清單,嚴格落實補貼面積核實、補貼公示制度,由村(居)負責公示,每個農戶的補貼面積、補貼標準、補貼金額必須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表要在便于村民核對的地點和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并進行拍照。
2.縣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根據省下達我縣的補貼資金總額,按照鄉鎮核定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全部兌付給農戶。
3.鄉鎮應于每年6月底前,將補貼資金分配總表、明細表、公示照片等電子版材料發送至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存檔。上報的資金兌付匯總表一式3份(農業農村局、財政局、鄉鎮各1份)、明細表一式3份(農業農村局、郵儲銀行、鄉鎮各1份)、公示材料照片2份(農業農村局1份、鄉鎮留存1份)。補貼資金原則上在每年6月30日前通過“一卡通”方式發放到農戶卡中,各鄉鎮原則上應在補貼資金完成發放結束后,一周內組織人員將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數據錄入到“福建省鄉村振興(扶貧惠民)資金在線監管平臺”。實際種糧農民一次性補貼根據省級方案要求,參照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流程執行,其中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
二、糧油生產保障
1.按照“主體申報、村級公示、鄉鎮審核、縣級驗收”的流程。要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屬地監管,嚴格執行有關財經制度和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切實加強資金使用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使用,確保項目順利實施、任務全面完成。
2.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于促進糧食和油料等重點作物生產、優化種植結構、提高產出效益等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糧油生產保障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1)集中育秧等稻油生產發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集中育秧(苗)設施建設、稻油生產發展等方面。
(2)擴種油菜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油菜生產等方面。
(3)糧油等重點作物綠色高產高效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實施重點作物綠色高產高效行動等方面。
(4)糧油生產保障其他重點任務支出。
3.縣財政局主要負責審核糧油生產保障資金分配方案,會同縣農業農村局對資金預算進行分解下達、資金撥付及使用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縣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糧油生產保障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審核篩選、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等,研究提出任務和資金分解安排建議方案,會同縣財政局下達資金,做好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和公開公示等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鄉鎮本級和轄區內村級項目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本級項目資金籌措、項目實施、組織驗收、賬務處理、績效評價、公開公示等;各村負責轄區內村級項目資金及時撥付、規范使用、督促檢查并按文件規定開展驗收和公開公示等職責。
三、農機購置補貼
1.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
2.縣農業機械化發展中心按照先申請先受理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通過福建省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受理購機者的補貼申請、審核補貼申請材料、核驗補貼機具、公示補貼申請信息、向縣財政局申請補貼資金結算、公開享受補貼購機者信息,并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及時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以現金方式兌付補貼資金。
3.補貼標準根據《福建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等政策規定執行,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年度優先申領。
4.補貼資金兌付后,縣農業機械化發展中心在“福建省鄉村振興(扶貧惠民)資金在線監管平臺”及時準確地公開補貼資金兌付相關信息,在縣政府網農機補貼專欄上及時準確地公開享受補貼購機者信息。
附件:1.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中央財
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2.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與示范推廣資金管理實 施細則
永春縣財政局 永春縣農業農村局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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