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0114-2500-2021-00003
- 發布機構:永春縣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31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根據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閩司〔2019〕106號)和泉州市司法局《關于全面推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通知》(泉司〔2020〕53號)要求,我局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法律援助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概念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我縣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審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請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條件、標準,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法律援助機構不再要求其提供有關經濟困難證明而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即申請人屬于適用我縣經濟困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12項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供自己當前已經持有的相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申請法律援助,無需提交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申請人也可以通過簽寫《法律援助申請承諾書》進行書面承諾,無需提交相關證件或者證明材料,法律援助中心有權根據需要通過書面發函給掌握相關情況的單位、部門間網絡信息共享核查、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查證。
二、范圍
適用經濟困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12項情形:
(一)享受特困供養待遇的;
(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社會救助、司法救助對象;
(四)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
(五)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付撫恤金生活的;
(六)因經濟困難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內再次申請法律援助的;
(七)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的;
(八)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
(九)執行作戰、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
(十)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
(十一)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的;
(十二)因見義勇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的。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
(一)列入法律援助申請虛假承諾人名單的申請人,再次申請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臺虛假承諾黑名單的;
(三)因申請其他事項被其他部門列入虛假承諾黑名單的。
附件:法律援助申請人承諾書(格式范本)
永春縣司法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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