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0114-2500-2021-00004
- 備注/文號:永司〔2021〕18號
- 發布機構:永春縣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09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創新政府服務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創業,提升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縣司法局會同縣直有關單位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現將目錄予以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工作規程。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告知承諾制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請人查閱、索取或者下載。書面告知的內容應當包括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不實承諾可能承擔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行政機關核查權力,承諾書是否公開、公開范圍及時限等。
二、加強核查監管。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根據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
三、把握實施條件。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原程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建立承諾書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附件:永春縣縣直單位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事項目錄(第一批)
永春縣司法局
2021年9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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