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10905-0101-2024-00011
- 備注/文號:永玉政〔2024〕15號
- 發布機構:玉斗鎮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3
各村委會,鎮直有關單位:
玉斗鎮編制的《玉斗鎮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按照文件組織實施。
附件:2023-2025年玉斗鎮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玉斗鎮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指導思想
1.4 工作原則
1.5 適用范圍
2 機構和職責
2.1 鎮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及其主要職責
2.2 鎮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2.3 鎮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2.4 村級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2.5 應急處置技術組
2.6 應急搶險隊伍
3 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分級
3.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3.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3.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3.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4 監測、預防預警和報告
4.1 監測
4.2 預防預警
4.3 速報制度
5 應急響應
5.1 特大、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Ⅰ、Ⅱ級)
5.2 大、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Ⅲ、Ⅳ級)
5.3 應急響應結束
5.4 應急響應工作分工
6 善后處理
7 保障措施
7.1 救災隊伍保障
7.2 救災資金及物資保障
7.3 地方救災物資保障
7.4 應急技術保障
7.5 宣傳與培訓
7.6 信息發布
7.7 監督檢查
8 預案管理與更新
8.1 預案管理
8.2 預案更新
9 獎懲與責任
9.1 獎勵
9.2 責任追究
10 附則
10.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10.2 預案解釋部門
10.3 預案的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了建立職責明確、運轉有序、反應迅速、處置有力的玉斗鎮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體系,避免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證我鎮社會和諧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福建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地震次生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及《永春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3 指導思想
在省、市、縣三級黨委及政府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我鎮處置突發地質災害的長效機制,掌握我鎮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主動權。
1.4 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我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預報預警、應急處置機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鎮黨委、鎮政府統一領導下,全鎮9個行政村及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鎮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1.5 適用范圍
處置我鎮境內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適用本預案。
地震和洪水引發次生的地質災害依照相關的規定處置。
2 機構和職責
2.1 鎮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及其主要職責
2.1.1 鎮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是全鎮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領導機構,其組成如下:
總指揮:王志杰(鎮長)
副總指揮:康華偉(綜合便民服務中心主任)
成員:黨政辦、自然資源所、派出所、鎮財政所、鎮武裝部、鎮民政辦、鎮水利工作站、村鎮規劃管理站、鎮衛生院、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鎮廣電站、供電所的主要領導為指揮部成員。
鎮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領導和指揮全鎮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及搶險救災工作。根據我鎮發生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需要,緊急調集搶險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在搶險救災區域范圍內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2.2 鎮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鎮地質災害防治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掛靠玉斗自然資源所,辦公室主任由玉斗自然資源所王智強擔任,人員由玉斗自然資源所及鎮村鎮站、林業站、水利站等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及時掌握最新地質災害動態信息,負責向鎮人民政府和省、市、縣地質災害防治領導機構報告,并向全鎮各有關單位通報;負責協調鎮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應急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對災區進行人力、物力支援。
2.3 鎮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鎮應急指揮部下設搶險救災組、災險情評估組、監測預報組、生活安置組、醫衛防疫組、治安消防組、物資保障組、應急資金保障組、宣傳動員組、災后重建組等。我鎮地質災害應急防災救災組織管理機構圖見圖1。各職能小組工作職責見表1 。
表1、玉斗鎮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各職能小組工作職責一覽表
序號 |
工作小組名稱 |
責任單位 |
工 作 職 責 |
1 |
搶險救災組 |
指揮部 |
協調公安、人武部、經貿、水利、交通、規劃建設、電力、通訊等部門,實施快速搶救遇險人員,搶修公路、橋梁、通訊設施,保障供水、供電等生命線工程。對災害時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和其他嚴重受災的建設工程,如水庫大壩、堤岸、貯油、貯氣、易燃、劇毒、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和其他可能發生的嚴重次生災害可視情況組織特種工程搶險組 |
2 |
災險情評估組 |
自然資源所、民政辦 |
會同規劃建設局、水利局、交通局組織有關專家對地質災害的災情、險情做出評估、判斷,并及時向鎮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
3 |
監測預報組 |
自然資源所 |
會同縣自然資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對發生的地質災害險情迅速組織群眾監測和專業應急監測,縣氣象局提供災時的氣象趨勢預報。當本地區出現群發性地質災害時,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地質災害應急分隊,分赴各地對災情、險情進行評估并及時指導各地群測群防網絡進行加密監測 |
4 |
生活安置組 |
民政辦、各村委會 |
會同經貿、糧食、商業等部門,轉移安置受災群眾,解決衣、食、住問題,協助搶救、醫治、轉移傷病員,了解災情,做好災后救濟工作 |
5 |
醫衛防疫組 |
衛生院 |
對受傷人員實施救護,必要時可組織醫療隊進入災區,搶救醫治傷病人員,控制疫情,轉移傷病員,儲運、調配藥品;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 |
6 |
治安交通通訊組 |
派出所、交通站、交警中隊 |
負責災區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打擊擾亂社會治安不法行為,保證應急通信暢通,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
7 |
物資保障組 |
民政辦 |
會同經貿、物資、商業、糧食等部門采購、調撥救災物資,及時供應糧食、生活必需品和其他救災物資 |
8 |
應急資金保障組 |
財政所、民政辦 |
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負責縣級應急資金和應急撥款的準備 |
9 |
宣傳動員組 |
鎮黨政辦、廣電站 |
會同縣廣電局、自然資源局等有關部門,負責防災救災知識的宣傳報道,穩定民心和社會秩序 |
10 |
災后重建組 |
自然資源所、民政辦 |
會同縣自然資源局、民政局指導災區重建規劃工作 |
2.4村級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各村委會主要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指揮、協調和組織。在汛前應做好地質災害巡查、監測和防范工作,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疏散、轉移,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避災疏散;發現災情和險情時應及時應急處理和向鎮防災辦報告,組織災民安全轉移疏散,做好災民的安置工作,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救。
2.5 應急處置技術組
負責向縣自然資源局匯報,聘請省地質工程勘察院和泉州市地質災害防治咨詢組成員作為鎮應急處置技術組成員,為我鎮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
主要職責:參與我鎮地質災害災情、險情會商,對突發地質災害應采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參與制訂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方案和處置技術方案等。
2.6 應急搶險隊伍
鎮應急搶險救災隊伍主要由民兵應急隊伍組成,鎮武裝部組建民兵應急分隊,各村組建民兵應急小組。必要時請求駐永春武警中隊及縣消防大隊等參與。
主要職責:一旦我鎮境內發生地質災害險情及災情,在鎮應急指揮部下達命令后,在最短時間內迅速出發趕至事發現場,實施快速搶救遇險人員,搶修公路、橋梁、通訊設施,保障供水、供電等生命線工程。
3 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3.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3.1.1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者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
3.1.2 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
3.1.3 因地質災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斷,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3.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3.2.1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3.2.2 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3.2.3 因地質災害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民航和航道中斷,或者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地質災害。
3.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3.3.1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3.3.2 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3.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3.4.1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者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3.4.2 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 監測、預防預警和報告
4.1 監測
鎮人民政府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報告網絡體系建設,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近期及遠期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
4.2 預防預警
4.2.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鎮人民政府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擬定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并予以公布。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應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本年度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明確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單位與責任人。
4.2.2值班制度
每年汛期,鎮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實行24小時值班;逢臺風暴雨時,按照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部署,鎮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雙人值班,領導帶班;當發生突發地質災害時,根據鎮人民政府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值班,認真接聽各地雨情、汛情、險情、災情報告,并按規定報告、轉達和處理。
4.2.3 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各村委會在汛期,應組織人員加強對本村境內地質災害重要點、地質災害隱患點和易發生地質災害地區的巡查、監測和防范,加強臺風暴雨引發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和應急處置,發現災情和險情應及時處理和報告。
各村境內已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要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者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緊急時,應強行組織群眾避災疏散。
4.2.4 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的發放
各村委會根據已查出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及時將群測群防工作具體落實到受災害威脅的村民;將地質災害“防災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發放到村民手中,以提高群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
4.2.5 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與防御措施
根據《福建省防洪條例》規定:我省汛期為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
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由弱到強依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等5個等級,達到三級、四級、五級時應進行預報。
三級: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較大;
四級: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大;
五級: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很大。
當鎮人民政府接到我鎮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預警后,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應迅速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各村各部門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村民。各村和當地村民應對照防災明白卡、避險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當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為三級時,各村委會及有關部門應根據雨情做好值班工作;按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部署防災工作;村防災責任人應適時組織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區域進行巡查;各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區域防災責任人、監測人、村國土資源規劃建設與環保協管員(下稱“協管員”)應加強監測、巡查和防范。一旦發現險情立即報告,各村委會及時采取防災避險措施。
當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為四級時,各村委會及有關部門應24小時值班室值班,做好搶險救災準備;各村防災負責人組織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區域進行巡查,隱患點和危險區域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協管員應加強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區域的監測、巡查和防范;各村委會及時啟動《村汛期地質災害防御群眾轉移預案》,根據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及時組織危險性較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區域內的群眾轉移避讓。
當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為五級時,各村委會及有關部門一定要24小時值班室值班,領導帶班,并組織做好防災救災工作;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啟動鎮應急預案和搶險救災指揮系統,各村委會及時啟動《村汛期地質災害防御群眾轉移預案》,立即組織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區域內的群眾轉移,并組織對其他區域進行巡查和防范,派出應急小分隊或者包村干部指導防災抗災救災工作。
汛期地質災害應轉移對象: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山坡、邊坡建筑物內的群眾;易發生泥石流山溝及溝口(低洼)地帶的群眾;已查明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群眾;其他在汛期易發生地質災害、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地帶的群眾。
4.3 速報制度
4.3.1 速報范圍
發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發生人員死亡和失蹤的小型地質災害災情;避免人員死亡的成功預報實例。
4.3.2 速報時限
鎮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所接到發生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速報縣人民政府及縣自然資源局。
鎮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所接到中、小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縣人民政府及縣自然資源局。
4.3.3 速報內容
地質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發展趨勢和受威脅的人員與財產等,同時提出采取的對策與措施。對發生的地質災害災情速報內容,還應包括死亡、失蹤和受傷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有新的變化時,必須及時續報。
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接受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5 應急響應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按照險情和災情等級,實行分級響應。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防止災情的加劇和危害的擴大。
5.1 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Ⅰ、Ⅱ級)
當我鎮境內發生和發現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后,鎮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縣應急預案和搶險救災指揮系統,開展應急調查與監測,劃定危險區域并設立警示標志,判定地質災害級別及引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根據災情和險情,立即通知當地村地質災害危險點的有關責任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組織群眾轉移避災。同時向縣人民政府和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按照上級政府的統一部署,及時調集鎮有關部門和搶險救災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災工作,防止災(險)情進一步擴大。
5.2 中、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響應(Ⅲ、IV級)
當我鎮境內發生和發現中、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鎮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鎮應急預案和應急搶險救災指揮系統,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劃定危險區域并設立警示標志,并立即通知當地村地質災害危險點的有關責任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組織群眾轉移。及時調集鎮有關部門和搶險救災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災工作,防止災(險)情進一步擴大。同時組織技術專家組進行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調查,判定地質災害引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及時將險情和災情向縣人民政府和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5.3 應急響應結束
5.3.1應急響應結束條件:經專家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地質災害事件得緊急處置工作已經完成;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當達到上述條件后,鎮人民政府撤銷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其他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5.3.2在確認地質災害危險區域內巖土體處于穩定、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各村委會才能穩妥地組織已轉移的群眾適時回遷。
5.4 應急響應工作分工
5.4.1 人員搶救與工程搶救
在接到鎮應急指揮部的命令后,鎮武裝部迅速調集民兵預備役人員趕赴災區,搶救遇險人員。
公安、武警、消防應協助做好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疏散、轉移工作,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進行滅火和搶險救援,消除隱患,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救。
5.4.2 應急調查、監測與治理
自然資源所及各村委會應負責組織災情險情的速報和應急調查與監測工作,并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匯集、上報災情險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必要的應急管理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難進一步發展。
鎮水利工作站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通報降雨信息,汛情動態。
自然資源所應負責收集有關氣象信息,做好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通報;根據鎮應急指揮部要求,對重點地區未來3天內的降水、天氣狀況等氣象要素及時通報。
5.4.3 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
鎮衛生院:迅速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隊伍趕赴災區開展傷員救治工作;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疾病加強監測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控制和防止暴發流行;加強災區的飲用水源衛生消毒、衛生安全的監管,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的監測,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情的暴發流行。
其他部門要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并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5.4.4 治安、交通和通訊
公安局派出所、交警中隊:做好災區社會治安穩定的維護工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預防和處置因地質災害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交管站:組織力量搶修因災損壞的公路、鐵路、水運設施,保障交通干線和搶險救災重要路線的暢通;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設備、藥物、食品以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輸工作;在危險路段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警示過往車輛和行人。
廣電站、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電力、通信運營企業盡快修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應急通信、電力暢通,保障通信設施安全。
5.4.5 基本生活保障
鎮民政辦:組織協調做好災民得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調配救災救濟物品,協助災區村委會及時設置避險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妥善安置和救濟災民,安排好災民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供銷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和主要副食品的市場供應。
災區村委會:組織災民安全轉移疏散,并做好災民的安置工作。
5.4.6 信息報送和處理
鎮政府辦及自然資源所應負責實時報送險情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發展趨勢;隨時根據險情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范的對策、措施,并報告鎮應急指揮部,及時發布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5.4.7 應急資金保障
鎮財政所:負責做好全鎮應急救災及應急處置所需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鎮民政辦:負責做好應急救濟款的發放工作。
5.4.8 次生災害防范
鎮黨政辦、自然資源所、派出所、鎮財政所、鎮武裝部、鎮民政辦、交管站、水利工作站、鎮規劃管理站、鎮衛生院、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廣電站、供電有限責任公司等:按照職責分工迅速調集資源和力量,配合當地政府開展各項處置和救援工作,及時提供人員、裝備、設備、技術支援,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減緩次生災害的發生及其造成的損失,防止災害的擴大。
5.4.9 災害損失評估
鎮民政局、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自然資源所:應會同村委會和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必要時或聘請有資質單位人員進行專項災害損失評估。
5.4.10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各類搶險救援隊及其人員要采取防范措施,確保自身安全。對災損建筑物能否進入、被壓埋人員能否施救、因排險施救而引發或加劇災害發生的危險要進行危險性評估,及時通知現場指揮和救援人員。在施救過程中發現危險,應及時通知現場指揮和救援人員撤離現場。
對處置的危險品應明確其種類、數量、泄漏范圍、濃度等,評估其危險性。
5.4.11 新聞報道
鎮黨政辦:負責指導抗災救災宣傳,對有關新聞稿進行審核;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做好防抗地質災害宣傳工作,根據鎮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的災情、險情信息,按照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相關消息。
鎮廣電站:會同縣廣電局負責對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進行行業管理,在縣政府辦指導下完成相關重大宣傳任務,有關媒體及時播放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和相關災情、險情、防災工作。
6 善后處理
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發生后,當地村委會應做好災區群眾的思想工作,安定群眾情緒,組織開展生產自救,盡快恢復生產,及時部署地質災害治理或者避讓搬遷;民政等相關部門做好救災物資調配和災民安置工作;財政所安排必要的救災補助資金;宣傳部門加強協調和指導,組織新聞單位及時、準確、客觀地報道搶險救災的工作情況。
鎮自然資源所應認真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組織督辦治理地質災害隱患點,協助、指導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的避讓搬遷;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地質災害調查,并將地質災害調查處置結果上報鎮人民政府和縣自然資源局。
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失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7 保障措施
7.1 救災隊伍保障
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后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每年舉辦至少1次地質災害搶險救援知識培訓,有針對性開展搶險救援實戰演練,提高應急防治救援能力。在汛期臺風暴雨臨災應急期間,民兵應急隊伍應保持24小時值班待命,保證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必勝。
7.2 救災資金及物質保障
鎮財政所應將地質災害防治與救災經費納入當年財政計劃與預算中。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資金及物資分別按省財政廳《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和省經貿委《省物資儲備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7.3 地方救災物資保障
各村委會和有關部門應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急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7.4 應急技術保障
鎮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技術研究的力度和投資。自然資源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及縣氣象局等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與監測、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與氣象等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
7.5 宣傳與培訓
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與培訓,救災知識的普及,對廣大干部和群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與救災知識的普及,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7.6 信息發布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發布,按照《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7.7 監督檢查
鎮人民政府應組織各部門、各單位落實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的相關責任。
8 預案管理與更新
8.1 預案管理
自然資源所會同規劃建設、水利、交通、教育、旅游等有關部門參照省、市、縣預案,制定玉斗鎮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村委會應組織有關部門參照本預案,制定本村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自然資源所備案。
8.2 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自然資源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報鎮人民政府批準。
玉斗鎮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更新期限為3年。
9 獎懲與責任
9.1 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貢獻需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9.2 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不及時按本預案要求報告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信息,不服從指揮調度,在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上級政府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10 附則
10.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產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田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排水、燃氣、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鎮自然資源所負責解釋。
10.3 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則上每3年修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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